中華民國—納米比亞關係

中華民國—納米比亞關係是指中華民國納米比亞共和國之間的關係。兩國無正式外交關係,目前也沒有在對方首都互設具大使館功能的代表機構。對納米比亞的相關事務由位於南非共和國駐開普敦台北聯絡辦事處兼轄[1]

中華民國—納米比亞關係

中華民國

纳米比亚

政治

外交

紫色國家表示在1971年的投票中支持中華民國續留聯合國,即《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納米比亞當時是南非領土(西南非洲),由南非作為主權國家參與投票。

經濟

貿易

近四年的兩國貿易額,金額美元[2]
年分貿易總額年增減排名出口至納米比亞年增減排名自納米比亞進口年增減排名
20193,558,31286.649%1721,664,14634.156%1681,894,16692.148%144
202010,241,034187.806%1413,149,08189.231%1617,091,953274.410%118
20213,773,20263.156%1741,928,88138.748%1701,844,32173.994%149
20223,899,2763.341%1742,062,1766.910%1681,837,1000.391%146

2020年的兩國貿易主要項目如下:

出口至納米比亞的主要項目為:冷凍、分析或計量用儀器與器具;電热水器、電加熱器、電熱美髮器與烘手機、電熨斗、其他家用電熱器具、電熱電阻器;金屬輥軋機及其軋輥;硫酸鹽過硫酸鹽;出口未超過5萬新臺幣之小額報單與其他零星物品、酵素自動販賣機電話機與其他傳輸或接收聲音、圖像或其他資料之器具;塑料絲或棒、礦物或化學鉀肥、具有特殊功能之機器與機械用具、製結構物及其零件;钓鱼用具、捕狩獵射擊用品;診斷或實驗用有底襯之試劑或配製試劑;液晶裝置、激光、其他光學用具與儀器;醫學用儀器與用具理髮用椅集成电路、其他鋼鐵製品、調味醬汁调味料粉條北非粉條;利用印刷版滾筒與其他印刷組件之印刷机以及打印机复印机傳真機車輛之零件與附件、車用之電氣照明或信號設備、燈具照明配件、发动机用零件、鋼鐵製衛生設備及其零件;機器、工廠或實驗室設備鹵化衍生物等。[3]

自納米比亞進口的主要項目為:未經塑性加工;不適於人類食用之甲殼類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產无脊椎动物;冷凍魚、印制电路板、尚未鑲嵌之钻石電路開關或連接器、積體電路、电容器、具有學術貨幣價值之收集品與珍藏品、鋁廢料、進口未超過5萬新臺幣之小額報單與其他零星物品;製造半导体、積體電路與平面顯示器用之機器與器具;自動資料處理機、磁性或光學閱讀機;甲殼類動物、分析或計量用儀器與器具、女用或女童用服飾、電阻器;塑膠製自粘性板、片、條或膜等。[4]

投資

2017年9月,駐南非共和國臺北聯絡代表處經濟組前往納米比亞會見礦業暨能源部、商工總會、製造商協會、納米比亞臺灣商會等人士,瞭解該國投資經商環境與產業發展現況。[5]

目前在納米比亞的臺商有10餘家,主要從事船務報關代理鋁合金工廠、建筑电子计算机組裝銷售、服飾批發民生用品雜貨零售旅遊等行業,臺商並組成納米比亞臺灣商會;納米比亞在臺灣則無投資統計。[5]

簽證

中華民國護照中華民國國民簽證要求分布圖:入境納米比亞需要簽證。
納米比亞護照納米比亞國民簽證要求分布圖:入境中華民國需要簽證。

兩國國民皆須申請簽證方可入境對方國家。持中華民國護照與邀請函的中華民國國民可前往納米比亞駐香港名譽领事馆申請簽證。經由南非國際機場轉機入出境納米比亞,不需申辦南非過境簽證;若出機場再轉搭陸上交通工具前往納米比亞,因已實際入境南非,故須申辦南非簽證[6]

納米比亞護照納米比亞國民抵台參加國際會議、運動賽事、商展活動,則可以電子簽證入境中華民國,停留最多30天並不得延期。[7][8]

交通

客運

兩國無直航班機,可經由(截至2023年6月29日):

駕車

持有中華民國國際駕駛執照可在納米比亞駕車。[9]

參考資料

  1. . 中華民國外交部 領事事務局. [2017-12-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5).
  2. . 中華民國經濟部 國際貿易署. [2021-05-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9).
  3. .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2021-1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17).
  4. .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2021-1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17).
  5. 雙二組第三科. (PDF).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2021年1月26日.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年10月11日).
  6.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2017-12-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5).
  7.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2018-12-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2-09).
  8.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2018-04-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27).
  9.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2018-11-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6).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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