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处决的死刑犯列表
列表
执行死刑日期 | 执行死刑地点 | 执行死刑方式 | 死刑犯姓名(原身份) | 性别 | 国籍/户籍 | 民族 | 出生日期(终年) | 案发日期(案发时年龄) | 致死案件 | 致死罪名(认定数额) | 一审判决日期、法院、文书字号 | 终审判决/裁定日期、法院、文书字号 | 死刑核准裁定日期、法院、文书字号 | 交付执行死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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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2月5日 | 北京市 | 枪决 | 庞德禄 | 男 | ![]() | 汉族 | 41岁 | 1998年11月18日 | 冒充联防队员,将外出观看狮子座流星雨的14岁少女马旻骗至朝阳区高碑店乡一个小公园内的隐蔽处欲实施强奸,因遭到反抗而将其杀害 | 故意杀人罪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1999年3月7日 | 金华市 | 枪决 | 胡银峰 | 男 | ![]() | 1995年6月至1996年12月 | 在浙江省金华县先后成立了7家无经营资金、场地、人员的公司,向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350本,并以这7家无经营活动公司的名义,为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000余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7本,共计6000余份,虚开价税总额6.4亿余元,骗取国家税收8900余万元,其中2400余万元未追回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吕化明 | 男 | ![]() | 1995年6月至1996年5月 | 先后成立金华县康东冶炼厂和其他3家无经营资金、场地、人员的公司,并以这4家企业名义向金华县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160本,为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500余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00余份,虚开价税总额1.8亿余元,骗取国家税收2600余万元,其中仍有890余万元未追回 | ||||||||||
1999年3月11日 | 潍坊市 | 枪决 | 曹娅莎 | 女 | ![]() | 汉族 | 40岁 | 使用变造银行存单的方法诈骗作案三起,诈骗总额2500万元(其中1000万元未遂)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1999年4月20日 | 汕头市 | 枪决 | 李育辉 | 男 | ![]() | 汉族 | 37岁 | 1998年7月21日 | 德福花园五尸命案 | 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99年4月28日 | 青岛市 | 枪决 | 冯高祥 | 男 | ![]() |
汉族 | 26岁 | 1998年9月19日、1998年10月4日 | 1998年9月19日14时许,伙同洪涛(在逃)、金燕(另案处理)携带匕首等作案工具窜至西安市汉城路,拦截路经此处的张××,由洪涛持刀朝张的腹部、背部连捅数刀,致张重伤,冯高祥抢劫张的人民币五千余元。1998年10月4日16时许,伙同洪涛携带石块、匕首等作案工具窜至大麦岛储蓄所附近,当储蓄所营业员程×、辛×押款出所后,冯高祥与洪涛分别持石块、匕首朝二人的头部、腹部等处击打、捅刺,将二人致伤,劫得人民币十四万三千五百余元,后乘金燕事先搭乘的出租车逃离现场 | 抢劫罪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99年4月28日 | 青岛市 | 枪决 | 高华新 | 男 | ![]() |
汉族 | 20岁 | 1997年11月24日、1997年12月30日、1998年1月6日、1998年2月13日 | 1997年11月24日凌晨2时许,伙同庄红生(在逃)持尖刀等作案工具窜至诸城市枳沟镇十字路口处,抢劫在此停车的车主类××人民币、传呼机等款物,价值人民币五百余元。1997年12月30日和1998年1月6日,伙同他人先后两次骗乘出租车,分别行至诸城市枳沟镇赵庄村和胶州市张家屯乡附近,采取持刀捅刺等暴力手段,抢劫出租车司机葛××、尚××的人民币、传呼机等款物,共价值人民币九百余元。1998年2月13日,伙同吴延庆(同案犯被判处无期徒刑)、仇志壮(同案犯有期徒刑十五年)、冷顺平(同案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共谋抢劫。当日10时许,四犯携带砍刀从青岛市城阳区双元路附近窜上由青岛开往临沂的鲁B95509号长途客车。途中,四犯采取轮流持刀威胁及拳打脚踢等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八名乘客的人民币、移动电话等款物,共价值人民币一万四千九百余元,并将三名乘客致伤 | 抢劫罪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99年4月28日 | 青岛市 | 枪决 | 尹洪植 | 男 | ![]() |
朝鲜族 | 27岁 | 1998年10月12日 | 尹洪植经常与其妻朴香兰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1998年10月12日22时许,二人在租住的青岛市李沧区向阳二支路四十四号住处又发生争执,尹洪植遂生杀人之恶念,持菜刀朝朴香兰颈部猛砍一刀,致其颈动、静脉断裂,大出血死亡。尹洪植恐罪行败露,又将朴的尸体肢解,后分别抛至青岛市李村河向阳路桥下及李村镇东兴村附近 | 故意杀人罪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99年4月28日 | 青岛市 | 枪决 | 姜雅福 | 男 | ![]() |
汉族 | 24岁 | 1998年10月5日 | 姜雅福因怀疑其女友金××的姐夫尹维孝占有金的钱财等原因而对尹怀恨在心。1998年10月5日10时许,姜雅福与尹维孝等到青岛市收容教育所探望被教养的金××。期间,姜雅福向金××索要钱财,并掏出尖刀对金威胁,尹维孝上前阻止,姜雅福即持刀朝尹的左胸部猛捅二刀,并朝金的胸、背部等处连捅数刀,致尹维孝肺、心脏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致金××重伤 | 故意杀人罪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99年4月28日 | 青岛市 | 枪决 | 姜立胜 | 男 | ![]() |
汉族 | 42岁 | 1998年12月12日 | 1998年12月12日15时许,得知其女儿与本村村民刘国平之子发生争执,即携带尖刀外出找刘国平一家评理。当行至本村大街时,姜立胜与刘国平及其妻单连美、其子刘杰相遇,即发生争吵并厮打。期间,姜立胜先后持刀朝刘杰、刘国平、单连美的腹、背、胸等处猛捅数刀,分别致刘杰双侧胸腔开放性血气胸呼吸衰竭死亡;致刘国平开放性血气胸、失血性休克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致单连美血气胸导致呼吸循环衰竭休克死亡 | 故意杀人罪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99年4月28日 | 青岛市 | 枪决 | 郭洪江 | 男 | ![]() |
汉族 | 27岁 | 1998年9月22日 | 郭洪江因女友张××与其终止恋爱关系,而怀疑系张××之兄张林奎从中作梗,便怀恨在心,欲行报复。1998年9月22日凌晨1时许,郭洪江携带自制炸药包,窜至即墨市移风店镇黄戈庄村张林奎的住处,爬墙入院,破门入室,点燃炸药包扔入张林奎的室内爆炸,致张林奎颅脑损伤及胸、腹腔脏器多发性损伤死亡,并将张家的房屋炸塌 | 故意杀人罪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99年4月28日 | 青岛市 | 枪决 | 杨为亮 | 男 | ![]() |
汉族 | 36岁 | 1998年10月3日 | 杨为亮与妇女余志英非法同居,二人同在即墨市安居工程建筑工地打工。1998年10月3日晚,杨为亮与余志英在建筑工地的住处因故发生争执,遂生杀人之恶念。当日23时许,杨为亮将余叫至该建筑工地六号楼南的路口处,趁余不备,持铁锨朝余的头、面部等处猛砍数下,致余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 故意杀人罪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99年4月28日 | 青岛市 | 枪决 | 吴文章 | 男 | ![]() |
汉族 | 24岁 | 1998年8月1日 | 吴文章于1998年7月与其恋爱对象王淑妍终止了恋爱关系,后王与陈永钧建立了恋爱关系,吴文章对此心怀不满。1998年8月1日下午,吴文章在莱西市水集镇李家疃村其临时住处与王淑妍、陈永钧一起喝酒。期间,吴文章与陈永钧发生争执,吴文章遂生杀人恶念,在王淑妍外出时,持木棍朝陈的头部猛击,并用尼龙绳猛勒陈的颈部,致其窒息死亡。后王淑妍闻声赶来,吴文章又用双手猛掐王的颈部,致其窒息死亡 | 故意杀人罪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99年4月29日 | 锦州市 | 枪决 | 宋相贵 | 男 | ![]() | 1999年1月4日 | 为偿还个人欠款产生用炸药炸昏乘客而趁机抢劫钱财之念,在其乘坐的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开往辽宁省海城市的卧铺大客车行至凌海市境内时趁乘客熟睡之机引爆炸药,造成19人死亡、2人重伤、10人轻伤、9人轻微伤。所乘坐的大客车(价值10万元)也被炸毁 | 爆炸罪、抢劫罪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1999年4月30日 | 白山市 | 枪决 | 王政梅 | 女 | ![]() | 汉族 | 28岁 | 因婚外恋雇凶杀害情人妻子 | 故意杀人罪 |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1999年6月7日 | 深圳市 | 枪决 | 李深 | 男 | ![]() | 汉族 | 1962年6月16日(36岁) | 1996年至1998年 | 参与走私汽车(包括车身)3800余辆(套)、钢材19万余吨、柴油4万余吨、原糖1万余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4亿余元。 | 走私普通货物罪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99年6月7日 | 深圳市 | 枪决 | 张猗 | 女 | ![]() | 汉族 | 1963年12月16日(35岁) | 1996年至1998年 | 参与走私汽车(包括车身)3200余辆(套)、钢材17万余吨、柴油3万余吨、原糖1万余吨、大豆5万余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4.2亿余元。 | 走私普通货物罪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99年6月7日 | 佛山市 | 枪决 | 林春华 | 男 | ![]() | 汉族 | 1963年(36岁) | 1997年1月至1998年7月 | 参与走私成品油75万余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4亿余元。 | 走私普通货物罪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99年6月7日 | 广州市 | 枪决 | 邓崇安 | 男 | ![]() | 汉族 | 1955年11月17日(43岁) | 1996年至1998年 | 参与走私汽车车身1000余套,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7亿余元。 | 走私普通货物罪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99年6月7日 | 湛江市 | 枪决 | 曹秀康(原湛江海关关长) | 男 | ![]() | 汉族 | 1945年3月21日(54岁) | 1996年至1998年 | 利用职务之便,受贿财物价值人民币240余万元,导致湛江海关关区内走私泛滥。 | 受贿罪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99年6月7日 | 湛江市 | 枪决 | 朱向成(原湛江海关调查处处长) | 男 | ![]() | 汉族 | 1996年至1998年 | 受贿财物价值人民币280余万元。 | 受贿罪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1999年7月20日 | 银川市 | 枪决 | 谢建文 | 男 | ![]() |
汉族 | 四·二〇袭警爆炸案[1] | 故意杀人罪、抢劫爆炸物罪、爆炸罪、抢劫罪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杨杰 | 男 | ![]() |
汉族 | |||||||||||
杨军 | 男 | ![]() |
汉族 | |||||||||||
张艳彬 | 男 | ![]() |
汉族 | |||||||||||
1999年7月21日 | 北京市 | 枪决 | 赵连荣 | 男 | ![]() | 汉族 | 37岁 | 1999年5月30日 | 杀害与其居住于同一单元,受雇于福建省金得利工艺品有限公司从事珠宝销售工作的8名女青年 | 故意杀人罪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未上诉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1999年8月15日 | 北京市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事监狱 | 刘连昆(原解放军总后勤部军械部部长,少将军衔) | 男 | ![]() | 1933年(66岁) | 1992年至1999年 | 长期向台湾提供大量机密情报 | 间谍罪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 ||||
1999年8月15日 | 北京市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事监狱 | 邵正宗(原解放军总后勤部军械部军械工厂管理局局长,大校军衔) | 男 | ![]() | 1943年(56岁) | 1990年至1999年 | 长期向台湾提供大量机密情报 | 间谍罪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 ||||
1999年9月16日 | 常熟市 | 枪决 | 徐明祥 | 男 | ![]() | 1998年8月至9月 | 与同案犯顾某合谋,先后招募女青年4人及幼女2人,规定每人每天向其缴纳管理费50元,并以各种方式胁迫6人在其管理的歌舞厅包厢、宿舍、洗头房及按摩室等处向嫖客卖淫数十次,收取“管理费”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如卖淫女不服从其安排,还会遭到殴打、体罚。 | 组织卖淫罪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1999年8月17日 | 北京市 | 枪决 | 陈孟星 | 男 | ![]() | 汉族 | 1998年3月25日 | 伙同他人携带撬棍、手推车等工具到北京市海淀区聂各庄乡车耳营村,盗得“北魏太和造像”一尊,并在撬搬时将造像损坏。 | 盗窃罪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
1999年9月22日 | 重庆市 | 枪决 | 魏建 | 男 | ![]() | 1999年5月27日 | 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处石桥铺派出所民警卢振龙等人,前往魏建家调查两日前魏建等人械斗之事,魏建、陈富强、钱勇及刘正模残暴地将卢杀伤致死。 | 故意杀人罪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陈富强 | 男 | ![]() | ||||||||||||
钱勇 | 男 | ![]() | ||||||||||||
刘正模 | 男 | ![]() | ||||||||||||
1999年9月22日 | 重庆市 | 枪决 | 唐明 | 男 | ![]() | 1999年6月13日 | 唐明等与人发生纠纷,民航重庆市管理局公安局机场派出所民警周志林等前去制止,唐明抽出猎刀猛刺民警袁金昌和周志林,造成周死亡袁重伤。 | 故意杀人罪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1999年10月12日 | 湘潭市 | 枪决 | 刘家国 | 男 | ![]() | 汉族 | 1965年6月28日(34岁) | 1993年至1998年6月11日 | 刘家国1989年加入“被立王”邪教组织,因非法聚会,散布反动言论曾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教育释放后不思悔改,1992年年底,刘家国窜至湘潭市, 自封“主神”,非法创立“主神教”邪教组织,朱爱清被刘封为“在上主”,散布“地球要毁灭,灾难要降临,要靠主神来拯救”等流言蜚语,培训骨干,发展教徒,非法聚会,扰乱了社会生产、生活秩序,致使一些信徒以所谓“国事”为主而有田不耕,有工不做,四处串联。此外,刘家国在传播“主神教”活动中,采取“蒙召”手段先后奸淫少妇11人、幼女2人。 | 强奸罪 |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99年10月20日 | 鞍山市 | 枪决 | 杨荣松 | 男 | ![]() | 1998年7月29日 | 辽宁海城市铧镁实业总公司大连办事处负责人李广志派杨荣松等人将与公司有债务纠纷的台湾商人韦殿刚及其女友林滴娟(民进党籍高雄市议员)绑架、非法拘禁,要求韦在10日内交出20万美金,后给两人注射药物,造成林滴娟死亡。 | 故意伤害罪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1999年10月22日 | 济南市 | 枪决 | 周海兴 | 男 | ![]() | 1994年4月至1995年7月 | 为了非法牟利,在没有货物销售的情况下,将十五张山东宝升珠宝金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虚开给河南省平顶山市银苑金行和重庆裕丰工贸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十五万多元。上述十五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被受票方在当地税务机关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九百五十七万余元。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偷税罪、行贿罪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1999年11月9日 | 长沙市 | 注射(经济犯罪注射死刑第一人) | 张德元(原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 | 男 | ![]() | 汉族 | 64岁 |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及指使纵容其养子张晓丹、其妻邹建萍收受下属和客户的财物,为对方谋取利益,收受的财物总计折合人民币194万多元。 | 受贿罪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1999年11月11日 | 广州市 | 枪决 | 谢式贺 | 男 | ![]() | 1997年9月12日 | 谢式贺与王红星尾随肖某潜入其所住酒店房间。次日早上六时,谢、王盗窃肖的财物时,被肖发觉。肖立即呼叫、反抗,两人操起凳子猛砸其头部和面部,将其打死在床上,劫取了现金人民币一点一万元及一部手机。 | 抢劫罪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王红星 | 男 | ![]() | ||||||||||||
1999年11月11日 | 广州市 | 枪决 | 丁建华 | 男 | ![]() | 1998年9月9日 | 纠集两名同案犯在广州黄埔发电厂,持铁铲朝工地管理员李某头部猛击,再用尼龙绳将其勒死,抢劫现金人民币一千多元及寻呼机等财物。 | 抢劫罪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1999年11月11日 | 广州市 | 枪决 | 朱桂康 | 男 | ![]() | 1994年3月至1994年4月22日 | 朱桂康、比差·祥通等人运载大麻的船只驶入预定交货的中国领海等待接货船时,被武警边防巡逻艇截停,船上查到大麻一千四百零八点三公斤、子弹八百四十发及弹匣四个。 | 走私毒品罪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比差·祥通 | 男 | ![]() | ||||||||||||
1999年11月11日 | 广州市 | 枪决 | 林建图 | 男 | ![]() | 1994年8月10日 | 在广州市滨江西路将199.8克海洛因以每克106元的价格卖给严某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 | 贩卖毒品罪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叶国良 | 男 | ![]() | ||||||||||||
1999年11月18日 | 雅安地区 | 枪决 | 曹正昂 | 男 | ![]() | 1998年12月26日 | 与同村白淑琼(判处死缓)在白淑琼丈夫曹忠武的默许下“借种生子”后继续不正当关系,被曹忠武发现后,二人共同谋划将曹忠武杀害。 | 故意杀人罪 | 四川省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四川省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1999年11月23日 | 珠海市 | 枪决 | 叶成坚 | 男 | ![]() | 1961年 | 1994年至1999年 | 分别在粤、澳两地多次进行持枪杀人、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给内地和澳门的社会治安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 | 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李新文 | 男 | ![]() | 叶成坚暴力犯罪团伙成员 | 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 ||||||||||
何景生 | 男 | ![]() | 叶成坚暴力犯罪团伙成员 | 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 ||||||||||
1999年11月23日 | 珠海市 | 枪决 | 李爱军 | 男 | ![]() | 1998年4月至1998年6月 | 受澳门不法分子施晓冬指使,在珠海、辽宁密谋实施抢劫之后,纠合王庭宇等人通过办旅游证窜到澳门,先后五次持刀、枪抢劫必胜押当铺、英皇金饰店、昌兴押当铺、兴富押当铺、合成当铺,抢得金饰、手表等物共价值港币一千二百四十二万多元。 | 抢劫罪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张建海 | 男 | ![]() | ||||||||||||
1999年11月 日 | 天津市 | 枪决 | 尹艳萍 | 女 | ![]() | 26岁 | 单独或伙同他人5次运输、贩卖海洛因557.46克 | 贩卖、运输毒品罪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1999年12月5日 | 太原市 | 枪决 | 张习明 | 男 | ![]() | 1997年7月至1998年11月 | 张习明等13人为牟暴利结为团伙,在贵阳、昆明劳务市场以招工为名,先后将52名女青年拐骗至山西省贫困山区娄烦县、静乐县等地,以每名女青 年3000至6000元的价格,强行卖给当地人为“妻”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1999年12月28日 | 合肥市 | 枪决 | 法子英 | 男 | ![]() | 35岁 | 1996年至1999年 | 抢劫杀人(与情人劳荣枝先后在南昌、温州、常州、合肥共同实施抢劫、绑架、故意杀人4起) | 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1999年12月29日 | 沈阳市 | 枪决 | 孙德林 | 男 | ![]() | 1987年至1999年 | 作案42起,杀死21人,杀伤24人,抢劫财物累计价值人民币达300万元 | 抢劫罪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孙德松 | 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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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家仁 | 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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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家礼 | 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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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绪 | 男 | ![]() |
注释
参考文献
- . [2014-10-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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