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萨诸塞州行政区划

美國马萨诸塞州一共有14個縣,其中的8個縣沒有自己的政府,[1]只有5個縣擁有其獨立政府,分別是巴恩斯特布尔县布里斯托尔县杜克斯县诺福克县普利茅斯县。而楠塔基特县則擁有一個縣級和市級的混合政府。[2][3]儘管如此,司法和執法區仍然以縣之間的邊界劃分,且這些縣在地理上仍被視為一個地理實體。[4]

马萨诸塞州县份地圖

在法律方面,不同縣份的刑事訴訟案件是由不同區域律師負責。在埃塞克斯县,其刑事訴訟案件是由東區區域律師負責;而在米德尔塞克斯县,案件則是由北區區域律師負責。中區區域律師負責伍斯特县的案件;海角和海島區區域律師負責杜克斯县巴恩斯特布尔县楠塔基特县的案件;而西北區區域律師則負責富兰克林县汉普希尔县的案件。伯克希尔县布里斯托尔县汉普登县诺福克县普利茅斯县萨福克县則擁有自己的區域律師。[5]

有11個马萨诸塞州縣份已不復存在,而其中的大部份是因其領土被新罕布什爾州緬因州佔領而消失。马萨诸塞州現存最具歷史的縣份為埃塞克斯县米德尔塞克斯县萨福克县,它們是於1643年自马萨诸塞殖民地的諾福克縣(马萨诸塞殖民地的諾福克縣跟马萨诸塞州的诺福克县沒有關係)獨立。諾福克縣在後來被新罕布什爾州佔領。[6]當這三個縣成立時,它們仍然屬於马萨诸塞殖民地。相反,最遲成立的縣份是於1812年成立的汉普登县[7]大部分馬薩諸塞州的縣份取名自英國地名,全因马萨诸塞州在早期是大英帝國的殖民地。[8]

郡鎮(shire town)或县治(county seat)是指擁有縣法院和行政辦公室的城鎮。一個縣可以擁有多個郡鎮。[9]

县份列表

美国马萨诸塞州共有14个

县名 FIPS[10] 县治[11][7] 成立年份[11] 成立自[7][12] 县名来源[8] 县徽 人口[11] 面积
Km2[11]
位置
巴恩斯特布尔县001巴恩斯特布尔1685年马萨诸塞灣殖民地的諾福克縣县治巴恩斯特布尔,而县治則是取名自英國小鎮巴恩斯特布尔215,8881,026
伯克希尔县003皮茨菲尔德1761年汉普希尔县
縣政府於2000年廢除[4]
英国伯克郡131,2192,411
布里斯托尔县005汤顿1685年马萨诸塞灣殖民地的諾福克縣原本的縣治布里斯托,而該縣治取名自英国布里斯托尔548,2851,440
杜克斯县007埃德加敦1695年紐約省的杜克斯縣紐約省杜克斯縣,而杜克斯縣則取名自英国约克公爵16,535269
埃塞克斯县009塞勒姆
劳伦斯
1643年马萨诸塞灣殖民地的諾福克縣
縣政府於1999年廢除[4]
英国埃塞克斯郡743,1591,290
富兰克林县011格林菲尔德1811年汉普希尔县
縣政府於1997年廢除[4]
早期美國科學家、外交家、政治家本杰明·富兰克林71,3721,818
汉普登县013斯普林菲尔德1812年汉普希尔县
縣政府於1998年廢除[4]
17世紀英国议员约翰·汉普登463,4901,601
汉普希尔县015北安普敦1662年马萨诸塞灣殖民地西部未成立行政區域之土地
縣政府於1999年廢除[4]
英国汉普郡158,0801,370
米德尔塞克斯县017剑桥
洛厄尔
1643年马萨诸塞灣殖民地的諾福克縣
縣政府於1997年廢除[4]
英国米德爾塞克斯郡1,503,0852,134
楠塔基特县019楠塔基特1695年紐約省的杜克斯縣城鎮楠塔基特,而該城鎮則取名自萬帕諾亞格語中的「和平之地」10,172124
诺福克县021戴德姆1793年萨福克县英国诺福克郡670,8501,036
普利茅斯县023普利茅斯
布罗克顿
1685年马萨诸塞灣殖民地的諾福克縣縣治普利茅斯,而縣治則取名自英国港口普利茅斯494,9191,712
萨福克县025波士顿1643年马萨诸塞灣殖民地的諾福克縣
縣政府於1999年廢除[4]
英国萨福克郡722,023150
伍斯特县027伍斯特
菲奇堡
1731年汉普希尔县、米德尔塞克斯县萨福克县
縣政府於1998年廢除[4]
縣治伍斯特,而縣治則取名自英国伍斯特和英國內戰伍斯特戰役798,5523,919

曾有過的縣

縣名
成立年份
[7]
廢除年份
[7]
廢除原因
[7]
坎伯蘭縣 1760年 1820年 割予緬因州
德文縣 1674年 1675年 直接廢除
漢考克縣 1789年 1820年 割予緬因州
肯纳贝克县 1799年 1820年 割予緬因州
林肯縣 1760年 1820年 割予緬因州
諾福克縣 1643年 1679年 直接廢除;大部份領土遭割予新罕布什爾州
牛津縣 1805年 1820年 割予緬因州
佩諾布斯科特縣 1816年 1820年 割予緬因州
薩默塞特縣 1809年 1820年 割予緬因州
華盛頓縣 1789年 1820年 割予緬因州
約克縣 1652年 1820年 割予緬因州;曾在在1664年至1668年及1680年至1691年期間兩度遭廢除,但又重新設立

參考文獻

  1. . Massachusetts General Court. [2010-0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25).
  2. .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ounties. [2007-07-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6-08).
  3. .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ounties. [2012-04-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1-13).
  4. . Secretary of the Commonwealth of Massachusetts. [2007-01-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6-17).
  5. . Secretary of Commonwealth of Massachusetts. [2013-07-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25).
  6. Sidney Perley. . Essex Antiquarian. 1897, 1: 18, 11–15,19–24(article), 81 Article [2012-10-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6-27).
  7. Brown, Richard and Tager, Jack. . University of Massachusetts Press. 2000. ISBN 1-55849-249-6.
  8. Beatty, Michael. . McFarland Press. 2001. ISBN 0-7864-1025-6.
  9. Part III, Title I, Chapter 213, §7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Massachusetts General Laws. Accessed 24 January 2008.
  10. . EPA.gov. [23 February 2008-02-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5-14).
  11.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ounties. . [2012-04-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3-10).
  12. . Genealogy Trails. [2007-07-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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