饒維岳
略歷
名古屋第八高等學校、京都帝國大學法科畢業。1929年12月,文官高等試驗司法科合格,1930年7月,任東京地方裁判所司法官試補。1932年12月,由東京地方裁判所兼東京區裁判所預備判事(法官)轉任台北地方法院合議部判官。1935年12月,任台中地方法院判官兼單獨部判官。[1][2]
1945年中華民國接收臺灣後,饒維岳任台中地方法院院長[3],任內監察院收到人民陳情指控饒違法判決[4],以及大部分職員皆為饒維岳親戚,妻舅之子1人、妻舅之女婿1人、妻舅之弟1人妻舅之外孫1人,其他遠親近戚等二十餘人,佔全法院職員50人之半數以上,當時遭《民報》批評[5],《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將此饒維岳索親引戚之事列為「大陸人士」的弊端[6]:32。
1947年,發生二二八事件,同年3月,遭國府軍逮捕,列為台中地區「三二」事件重要人犯,羈押約7個月,並遭刑求。後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無罪,之後轉任律師[7],並曾任臺灣區硫磺礦業同業公會候補理事、臺灣鑛業公司董事長[8]:372。
參考資料
- 台灣新民報社,《台灣人士鑑》,台灣新民報社,1937年
- 興南新聞社,《台灣人士鑑》,興南新聞社,1943年
- 歷任院長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台中地方法院院長饒維岳被訴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長官禁令哪裡去?索親引戚比比皆是 各地方法院之醜態>,民報,1946年7月6日,二版
- 《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2006年
- . [2021-04-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3-12).
- 《自由中國工商人物誌》,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主辦工商徵信所,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195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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