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警誡
警司警誡計劃(英語:),簡稱警司警誡,是香港一種處理罪行的方式,乃由警司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行使酌情權,向18歲以下犯罪的青少年施行警誡及進行監管。而在2008年起,此計劃延伸適用至65歲以上干犯任何罪行的長者[1],涉案的長者在接受總警司警誡後將不獲起訴。
歷史
警司警誡計劃在1963年推出,最初計劃僅適用於14歲以下的青少年,後來分別在1966年、1987年及1995年推展至15、16及18歲以下的青少年[2]。
計劃詳情
計劃目的
透過糾正督導而非法律制裁,讓觸犯輕微罪行的青少年可由司法制度中分流,令他們明白所犯罪行的不是,以及對受害人財物的傷害,且避免因送上法庭受審而留有案底,給予改過自身的機會[3][4][5][6]。
計劃內容
當一名介乎於10歲至未滿18歲的青少年干犯罪行時,如果警方有充分證據之情況下,便會按程序進行檢控及送上法庭審理,或者根據警司警誡計劃進行處理。如果青少年不願意接受警司警誡,例如他們不認為自己違法,他們可在法庭上面對起訴,而警方不能強迫他們接受警誡[5][7]。
警方在決定是否適合以警司警誡之形式進行處理時,有着絕對的酌情權及必須考慮以下的因素:是否有足夠證據檢控;犯人是否自願或明確承認犯罪及其態度如何;犯人的監護人或家人是否同意警司警誡、他們的態度及能提供什麼支持;罪行的性質及嚴重性;犯人的犯案記錄和報案或受害人的態度[7]。
接受警司警誡的青少年需接受由警方保護青少年組提供的警方監管,限期最多兩年或直至18歲(以較早時間為準)。而便裝警務人員會依行使酌情權的警司指示登門探訪他們,確保他們不再犯罪及與不法分子為伍[2][7][8]。
警方也可基於他們的背景及性格,例如是缺乏家人及朋友支援等,以及在他們的自願情況下,轉介至社會福利署的「社區支援服務計劃」,為他們提供輔導及支援計劃,例如是技能學習班、義工或領袖訓練等。目的令他們能重新融入社區、培養良好的行為,減低他們再次違法的可能性,並將他們的精力引導至一些具建設性的渠道及活動上。另外,社會福利署等政府及非政府機構也設有家庭會議機制,以考慮其他有益的復康計劃,以免他們再犯[2][5][6][8]。
如果青少年拒絕接受監管及支援,警方不能再以相同罪名起訴他們,因為警方已經行使酌情權不起訴[5]。而警司警誡並不代表被定罪及不會留下任何案底,然而警方會保留警司警誡記錄,如果犯人因干犯其他罪行而被法庭審判,法庭會考慮其警司警誡記錄及就此作判決[7][8]。
相關事件
參考文獻
- . 香港東方日報. 2008-01-17 [2020-12-21].
- 保安局. (pdf). 立法會. 2002-10 [2020-12-19].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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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年社區法網. . [2020-12-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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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弗林. . 法國國際廣播電台. 2020-11-25 [2020-12-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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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場新聞. 2020-11-25 [2020-12-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17).
- . 香港經濟日報. 2020-12-01 [2020-12-19].
- . 香港電台. 2020-12-01 [2020-12-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