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庄社乡

街、、社、乡,是台湾清治时期的城乡聚落单位,也是非正式的最基层行政区划单位,其上一级为「堡、里、乡、澚」,再上一级则为「」。[1]这些聚落大多属自然形成,其领导人系依据财富、社会地位及人际关系等因素由地方人士推举产生,以协助县级机构施行治理。

街庄社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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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罗拼音

日治初期,当局决定沿用该制度,并将街等层级正式纳为官方行政区划单元。1901年,当局废县改置二十厅,虽改用支厅、区作为厅与街、、社、乡的上一级正式行政区划单位,但堡、里、乡、澚仍普遍使用于地籍、户籍、门牌号码等场合。1920年,当局废厅、支厅改置州、郡之后,旧有的街、、社、乡全面废除,改称「大字」。[2]

当时因应地理位置的差异使用不同的名称,西部地区一般使用「街」、「」(庄),东部地区为主的原住民聚落使用「社」,澎湖地区则使用「乡」。依据1903年11月出版的《台湾现住人口统计》,全台共有7,285个聚落(街、、社、乡)。清治时期这些街庄社乡并没有明确的界线,是为自然村,面积大约都只有今之大小甚至更小。

刘铭传接任台湾巡抚后,实施「土地清丈」,并于1886年(光绪12年)在台北、台南成立「清赋总局」统筹规划,是台湾整理地籍之开端。随着清丈进行,各堡里、街庄之间划定较为明确的界线,并制作《鱼鳞图册》。

日治时期全面土地调查,并于1904年完成。当中确立各街乡社的界线,完成台湾堡图等地图。1905年台湾总督府推动首次人口普查时,为了统计方便,将部分相邻聚落合并调查,因而减少为2,991个街、、社,被合并的街社则成为新的大街社下的「土名」,仅具地理意义,面积也扩大到约今之数个的大小;至1920年街改制大字时,这些土名则成为改制后大字下的小字[3]

参见

参考

  1. 冯国峻. (PDF). 国立台东大学区域政策与发展研究所硕士论文: 第33页. 2008年7月 [2014-10-26].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8-10-02).
  2. 蔡慧玉. . 《台湾史研究》 (中央研究院-台湾史研究所). 1996 [1998年6月出刊], 3卷 (2期): 页93–141 [2019-04-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8).
  3. 黄树仁,《台湾都市化程度析疑》,台湾社会学刊第27期,2002年6月,第171-1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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