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记

簿记英语:),是为了管理经济主体因经济交易而产生的资产负债资本的增减,以及记录在一定期间内的收益费用的记账方式。一般说到簿记是指复式的商业簿记。

名称的由来

簿记原为Book-keeping的日文翻译。福泽谕吉最初译为「帐合」,后从众音译为「簿记」。[1]20世纪初传入中国。

  • booking(帐簿的意思)
  • 账簿记录以及账簿记入的省略

单式簿记和复式簿记

簿记的记录方法可分为单式簿记复式簿记两种,详细内容请参照各项目。

  • 能够确保正确和公正复式簿记,被广泛的运用企业会计、政府会计等多种领域。提起簿记,一般都默认是复式簿记。以后没有特别注明,都默认为复式簿记。

根据经济活动分类

根据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分类,大体可分为商业簿记和工业簿记。

商业簿记

用于输入成品进行销售的公司的财务管理的记帐方式。是最基本的簿记。

工业簿记

用于记录购入材料,制作商品、贩卖成品的公司的财务状况的记帐方式。主要用于计算商品制作所必需的原价费用,包括材料费,制作人员的薪金,制造器械的损耗费用等。

其它的应用簿记

相对于基本的商业簿记,其它的簿记都被称为应用簿记。

  • 农业簿记
  • 林业簿记
  • 渔业簿记
  • 建筑簿记
  • 银行簿记
  • 官用簿记
  • 组合簿记
  • 家计簿记

记账步骤

记账过程,又称「会计循环」。

第一步,分录

记下左右科目名称、金额、编码,交易日期、摘要,谓之「作分录」。

记资产类科目

可望带来收入之事物,又可分为「短期」有形资产、长期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所谓有形者,以实物存在,无形者,以权益存在。所谓短期者,年内可用完,长期者,逾年可用完。得到资产时记在左侧,是为「借记」,失去资产时记在右侧,是为「贷记」。

汇票与支票释义
年代 名词 释义[2][3]
唐→清 飞钱→交子→会票→汇票 异地汇兑之凭证
民国以来 汇票 the bill of exchange的翻译

(由第三人代付的账单)

明→清 银票、钱票 在银号、钱庄取钱之凭证
民国以来 支票 cheque的翻译

(银行支付的bill of exchange)

「短期」有形资产:

  • 所谓「存货」者,制造中、或完工之商品。得到时容易分清。统计出售情形时,以其数量众多,不易分清,可从进货最初往后算、最末往前算、或平摊各批。
  • 所谓「现金」者,可立即付款之事物,支票、汇票算在内,[注 1]押金不算。来去时都易分清。

长期有形资产:

  • 所谓「固定资产」者,台湾列为「建筑物」、「设备」、「土地」,虽可出售,但非主营业务。得到时容易分清。统计消耗情形时,以其不可分割,可按年平摊、按产量算、按哩程算,是为「折旧」。折,断也,损也。[7]
  • 所谓「在建工程」者,未完工之建筑。来去时都易分清。
  • 所谓「投资性房地产」者,中国大陆独有词语,出租、或出售之房屋土地。得到时容易分清。统计消耗情形时,或按月计折旧,或不计折旧、衹以市价衡量其变动。
    • 天然资源」,顾名思义,林木一类,中国大陆称为「天然起源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理属于长期有形资产,唯其单列。

无形资产:

  • 狭义上的无形资产,是说长期的无形资产。得到时须注意,若是自行研发,直到开发成功才记录。消耗时,按年平摊。
    • 商誉」,台湾认为是无形资产,中国大陆和美国将其单列在外。
    • 应收款项」,顾客赊账时记在左侧,顾客还款时记在右侧。若至年末顾客仍未还,应从资产中划拨「备抵坏账」,记录于右,待明年人还款时,再记于左,以供业主及经理了解。按理属于「短期」无形资产,唯其单列在外。

记负债类科目

可望带来支出之事物,多按短期、长期区分。得到负债时,记在右侧,失去负债时,记在左侧。

「短期」负债,或说「流动负债」:

  • 所谓「应付账款」者,限于赊购商品所待付之款,欠员工者不算在内。
  • 所谓「应付薪资」者,欠员工之报酬,中国大陆称为「应付职工薪酬」。来去时都易分清。
  • 所谓「应付票据」者,须由本企业支付之票据。
  • 应付税费」,台湾主要为「应付营业税」,中国大陆主要为增值税消费税

第二步,过账

将当日记载事项,分别誊写于各明细科,谓之「过账」。

第三步,编制试算表

将所有明细科左右数额累加,试算是否相等。若不等,必有错误。

第四步,期末科目余额调整

企业经营期间,初记录事项,到年末不合实情者,应予调整。调整后,仍应试算检查。

第五步,编制财务报表

年末编制财务报表,以供业主、债主、经理、供应商、顾客等观览。

第六步,结账

将收入、费用类科目,并业主提取者,结转至基础科目,谓之「结账」。[8]

注释

  1. 汇票最早可追溯到贞元年间(798-805),即飞钱,是京城汇款至异地,据以取钱的凭证。明代出现会票,道光初年(1820-)改称汇票,有「汇去若干银两,其银到某地」字样。[4]西方的「the bill of exchange」,最早见于1199年,意思是第三人支付的账单,取「汇票」为其译名。根据英国《1882年汇票法令》,cheque即银行承兑的「bill of exchange」。[5]cheque,译为支票,因其重要,故单列。[6]

参考数据

  1. 西川孝治郎. . 三田商学研究. 1964 [2021-08-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5).
  2. 李飞; 赵海宽; 许树信; 叶世昌. . 中国金融出版社. 1999年.
  3. Bills of Exchange Act 1882,香港《汇票条例》,民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4. 彭信威. .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5年.
  5. 马慧雯. . 商业全球化. 2020年, 8.
  6. 张耀麟. . 中国金融出版社. 1996年.
  7. .
  8. 林淑玲. . 三民书局.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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