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桂

熊桂15世紀—16世紀),世芳江西南昌府新建縣[1]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熊桂是弘治十一年(1498年)戊午科舉人,弘治十二年(1499年)聯捷進士[2],獲授大理寺寺副,當時劉瑾擅權,矯詔羅織罪名,他上疏:「詔令權宜可行一時,但祖宗成憲當守百世,不能輕易變法引致冤濫。」明武宗同意,於是釋放千人;劉瑾敗亡後他感覺有變,整夜處理案件,連寧王朱宸濠不忌諱。他曾處理安化王朱寘鐇叛亂案,案件牽連同謀家人,他說:「同謀關乎機要,株連三千人和家口,過度了。」力為他們辨白,救活不少人。外調徽州知府,審核丁糧、定僱役法稱便人民,復辦紫陽書院,一時人文蔚起,正德十一年(1516年)陞山東左參政[3],到任後正值河流決堤,他晝夜巡視,並齋戒沐浴祭祀,同時築壩堵塞,謁拜孔廟發現祭器不稱用,需要千金打造,適逢有人民發掘到地窖有金錢,計算後足用,因此命工人鑄造,規制因而完備,又省下督運北京費用數萬,丁母憂回鄉,服闋後任山東右布政使,不久卒[1]

著作

著有《石崖集》、《紫陽書院集》,編寫《大理駁稿》、《治徽大略》行世。

引用

  1. 同治《新建縣志·卷四十·賢良上》:熊桂,字世芳,宏治進士,授大理寺副,時逆瑾用事,矯詔羅織,桂疏言:「詔令權宜惟一時可行,祖宗成憲則百世當守,毋輕變法致冤濫。」上是之,得出罪者以千計,瑾敗,桂感有變,不終夕具獄詞,其外應如宸濠亦不少諱也。嘗治安化王獄,多坐同謀家口,桂曰:「同謀機事也,株連三千人,且及家口,濫矣。」力為辨明,所活無算;守徽州,審丁糧、定僱役法,至今稱便,興復紫陽書院,一時人文蔚起焉,陞山東參政,甫涖任值河決,曹州吳副使驚故,桂晝夜馳視、齋沐祭告水遂定築塞之。嘗祗謁闕里,怪祭器不稱,度費千金,會民有發地窖得錢來報者,計之適足用,遂命工鑄造,規制乃備;督運至京師,中貴人利入本色以便侵漁,桂力陳得納輕,齎省費不下數萬,丁母憂,服闋官山東右布政,尋卒。所著有《石崖集》、《紫陽書院集》可以自考,編《大理駁稿》、《治徽大略》奏議詩文行世。 楊志 邸志
  2. 同治《新建縣志·卷三十二·科第》:宏治十一年戊午鄉試 熊桂……宏治十二年己未倫文敘榜 熊桂 字世芳,山東參政
  3. 《明武宗毅皇帝實錄·卷一百四十》:(正德十一年八月)丙寅陞徽州府知府熊桂為山東布政司左參政。

參考文獻

  • 同治《新建縣志》·卷三十二·科第
  • 同治《新建縣志》·卷四十·賢良上
  • 明武宗毅皇帝實錄》·卷一百四十
官衔
前任:
柯英
明朝徽州府知府
1510年—1516年
繼任:
張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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