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LGBT權益
法國對於女同性戀者、男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與跨性別者(LGBT)權益傳統上便採取社會自由主義,在國家的立法上也有所對應。
法國的LGBT權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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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色法國 | |
同性性行為 | 合法(自1791年) 同意年齡於1982年平等化 |
性別認同和表達 | 允許變性者更改法律性別 |
同性伴侶關係 | 法國民事結合(自1999年) 同性婚姻(自2013年) |
兵役議題 | 允許男女同性戀者服役時公開性向 |
反歧視保障 | 保障性傾向(見下方) |
同性性行為相關舊法
反歧視法
1985年,法國社會黨政府頒布性別反歧視法,明令禁止在就業、住宅和其他公共或私人供應之服務或商品等方面的性別歧視。男女同性戀者亦可在軍事部隊服役時公開其性傾向。
同性婚姻合法化
2013年2月2日,以249票贊成,97票反對,通過同志婚姻法第一條,定義婚姻是兩個人之間的協議,整個法案將持續表決至2月12日。[2][3]左翼社會黨大部份支持法案,惟右翼黨派投下反對票。
概要
項目 | 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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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性行為合法化 | 自1791年 |
同意年齡平等化 | 自1982年8月4日 |
反歧視法適用於就業 | 自1985年 |
反歧視法適用於商品及服務法規 | 自1985年 |
反歧視法適用於所有領域(包括:仇恨言論) | 自2004年 |
同性婚姻 | 自2013年4月23日 |
承認同性伴侶為事實伴侶關係 | 自1999年11月15日 |
承認同性伴侶為民事結合關係 | 自1999年11月15日 |
同性伴侶之共同領養及繼子女領養皆為合法 | 自2013年 |
同性戀者得合法公開在軍界服務 | |
性別重置權力 | |
跨性別行為之疾病除罪化 | 自2009年 |
公開穿着自由(例如異裝) | 自1946年(實際上,基於憲法實施)2013年(法律上正式廢除) |
所有伴侶及個人進行體外人工受精和代理孕母之平等管道 | |
允許男男性接觸者(MSM)進行捐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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