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三号
大正10年(1921年)4月1日日本政府公布法律第三号,正式名称为《台湾施行法令相关法律》(日语:/),简称为《法三号》,大正11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使日本本土的法律适用于台湾,将法律之全部或部分要施行于台湾者以敕令定之,台湾总督所制定之律令则只具有补充的地位,只有在台湾有需要,而本土没有这种法律,或台湾的特殊情况,本土的法律不适合施行于台湾的情形下,才采用制定律令的办法。至此,总督的立法权被削弱,本法则一直施行到日本战败为止。
原文 | 中译 |
---|---|
-{
|
|
参见
![]() |
您可以在维基文库中查找此百科条目的相关原始文献:
-{zh;zh-hans;zh-hant| -{zh;zh-hans;zh-hant|
|
先前文档: 《大日本帝国宪法》、《三一法》 (大日本帝国政府、台湾总督府)
|
台湾宪法性文档 1922年(大正11年)1月1日-1945年(昭和20年)10月25日 (大日本帝国政府、台湾总督府) |
后继文档: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
|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