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應旦

沈應旦16世紀—1645年),方平[1]湖州府德清縣[2]明朝南明政治人物。

生平

沈應旦是天啟四年(1624年)甲子科浙江鄉試舉人[3]崇禎十三年(1589年)成進士,獲授南昌知縣,清理積聚案件,又捐出俸祿修葺學校,改變地方風氣:時值軍務繁擾,他設法緩徵而幾乎獲罪,人民感激他的義舉,爭先繳納徵稅[2][4]弘光年間左良玉帶兵東下,他投下公文在軍門前,內容曉以大義,令對方收斂、人民安定;遷任戶科給事中,與倪嘉慶曹景參郭充蔣鳴玉劉天斗左光明陳鳴珂同時任命,談及封疆戰事失敗的大臣,應該不分死活議罪。南京失陷,他因為母親逝世、父親年老歸鄉,很快去世[5][6]

引用

  1. 《崇禎十三年庚辰科進士三代履歷》:沈应旦。曾祖昊,恩授七品散官,乡饮賔。祖宗仕,孝义。父一輗,庠生。方平。《易》三房。己酉年十月初八日生。浙江湖州府德清县人。甲子五十五名,会试一百七十四名。三甲九十八名。吏部观政。
  2. 錢海岳《南明史·卷三十三·列傳第九》:應旦,字方平,德清人。崇禎十三年進士。授南昌知縣,修學緩徵,聽斷如神。
  3. 同治《湖州府志·卷十二·選舉表》:(天啟)四年甲子(舉人)……沈應旦 詳進士
  4. 同治《湖州府志·卷七十二·人物傳 政績二》:沈應旦,字方平,德清人。崇禎十三年進士,授南昌知縣,省會繁劇案牘如山積,應旦聽斷如神,案無留獄;捐俸葺學校,集生徒講經義,士習一變。值軍務倥傯,征輸旁午,應旦設法緩徵幾獲譴;民感其義,爭先輸納。
  5. 錢海岳《南明史·卷三十三·列傳第九》:安宗立,起(倪嘉慶)文選員外郎,改戶科給事中。察核直省錢糧,與曹景參、沈應旦、郭充、蔣鳴玉、劉天斗、左光明、陳鳴珂並命……左良玉兵東下,曉以大義。遷戶科給事中,言封疆失事諸臣,不分存歿,法司分別議罪。南京亡,皆歸里卒。
  6. 同治《湖州府志·卷七十二·人物傳 政績二》:適左良玉兵擾地界,遺幹役,投檄軍門曉以大義,良玉歎賞下令斂戢,民藉以安。卓異陞南戶科給事中,母艱歸,父已耄,絕意仕進奉養以終。 胡志

參考文獻

  • 錢海岳南明史》·卷三十三·列傳第九
  • 同治《湖州府志》·卷十二·選舉表
  • 同治《湖州府志》·卷七十二·人物傳 政績二
官衔
前任:
何謙
明朝南昌縣知縣
崇禎年間-1645年?
繼任:
孫景昌
清朝知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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