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若亚

林若亚英语:Novia,1977年8月7日),台湾模特儿女演员实践大学服装设计学系毕业。担任学校毕业展模特儿被挖掘出道。

林若亚
女演员
英文名Novia
昵称若小亚
国籍 中华民国
出生 (1977-08-07) 1977年8月7日
 中华民国台湾台北县
(今新北市
职业演员模特儿
语言国语英语台语客语
母校实践大学服装设计学系学士
配偶孙志浩(2016年结婚)
活跃年代1998年至今
经纪公司宝丽来国际娱乐
网站林若亚博客

作品

电视剧

年份频道剧名饰演
2009年客家电视台十里桂花香林贵美
2009年中视闪亮的日子白秀莲
2010年民视新兵日记邱靖雯
2011年华视艋舺燿辉詹益姗
2011年台视/三立醉后决定爱上你QQ
2011年中视闪昏洪子蕙
2011年台视/三立勇士们徐眉
2012年台视阳光正蓝芳华
2013年客家电视台陂塘杜明非
2013年三立都会台幸福选择题熙莉
2014年大爱电视春暖向阳天徐润莲
2015年湖南卫视美丽的秘密莎莎
2016年八大综合台我家是战国白莉琪
2016年公视今晚,你想点什么?莉娜
2016年大爱电视我和我母亲林美丽
2017年公视数到十 让我变成沈晓旭沈晓旭
2018年大爱电视曾经 我们一起12岁陈翠琼

电影

年份片名饰演
2010年台北星期天女警
2012年命运狗不理
2013年黑道上错身黑虎

MV

释字第745号解释通过之起源

释字第745号解释通过的起因于林若亚于2006年申报所得税时,认为自己2005年的「运行业务」收入30万元新台币全都花在治装等支出上,并无获利,因此以「运行业务所得」枚举和扣除相关必要费用,申报无须缴税。

国税局依「所得税法」认为她的收入是领取经纪公司薪水,属薪资所得,不得枚举扣除,仍要求补税五万余元。林若亚不服、申请复查被国税局驳回,于是向桃园地院提出行政诉讼,承审法官钱建荣认为所得税法相关条文有争议,主动停止审判并声请释宪。

司法院大法官于2017年2月8日作出释字第745号解释,声明「所得税法」相关法条违宪,相关机关应从解释公布之日起两年内检讨修正。大法官声明违宪的「所得税法」系指第14条第1项第三类第一款及第二款、同法第17条第1项第二款第(三)目之2。违宪系指如果是为了营利所付出的「必要费用」超过12万8千元时,相关规定并未准许民众以枚举方式申报扣除之条文内容,与宪法第7条平等权保障之意旨不符,须于两年内检讨修正所得税法[1][2][3]

注解

  1. 林伟信,争税释宪 大法官认定运行业务所得都可枚举扣除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中国时报,2017年02月08日
  2. 法庭中心╱台北报导,志玲姐姐别哭 林若亚薪资枚举扣除释宪成功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苹果日报,2017年02月08日
  3. 记者潘千诗╱台北报导,名模林若亚争税胜利 大法官:运行业务所得可枚举扣除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三立新闻网,2017年02月08日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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