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康 (漢軍鑲紅旗)

文康(?年—?年晉三,高[2],生卒年不詳,漢軍鑲紅旗人,監生,同光年間在四川歷任知縣

文康

籍貫 漢軍鑲紅旗
字號 字晉三
出身
  • 監生出身
著作
  • 《榮昌縣志》[1]

生平履歷

  • 捐納分發四川試用知縣[3]
  • 咸豐八年(1858年),代辦新繁縣知縣[4][5]
  • 同治二年(1863年),任榮昌縣知縣[6],建有德政碑[7]及法良意美坊[8]
  • 同治六年(1867年)七月,署富順縣知縣[9]
  • 同治五年(1866年),任成都縣知縣[10]
  • 華陽縣知縣[11]
  • 光緒元年(1875年),任涪州知州[12]
  • 光緒六年(1880年),署鄰水縣知縣[13]

註釋

  1. 「旹同治四年乙丑仲夏月朔同知銜知重慶府榮昌縣事渤海文康晉三氏序」;「同治四年總纂:同知銜重慶府榮昌縣知縣文康,漢軍鑲紅旗人」,《榮昌縣志》
  2. 「石先生寫來幾字:『渤海文康晉三氏』,弟昔年聞諸八旗老輩慶博如先生(珍),此文康系漢軍高氏,與費莫氏文鐵仙非一人」,彌松頤,《春明舊事》,北京出版社,1996.12,第7頁
  3. 「捐納分發四川試用知縣文康」,《清代官員履歷檔案全編》第29冊五二三
  4. 「文康,鑲紅旗監生,調簾代辦」,同治《新繁縣志》卷五職官題名表十六
  5. 「文康,鑲紅旗監生,咸豐八年任」。民國《新繁縣志》卷二十二職官五
  6. 「文康,漢軍鑲紅旗監生,同治二年任見政績」;「文康,號晉三,聽斷明敏,纂修邑乘,詳定書役章程,以杜需索,酌議三費條規,將解命盜相驗夫馬之用,續增二十一條,以垂久遠,士民感之,為之建坊勒牌」,光緒《榮昌縣志》卷九知縣九政績五
  7. 「邑令文康德政碑,昌元爲蜀東衝要,商旅湊集,訟獄繁滋,同治二年邑侯文公官篆康涖任斯土,治奸猾懲蠧役政平訟理,百廢俱興,由是纂修邑乘,培補賓興,整飭書院,修葺考棚,諸務莫不以次舉行,旣又詳定書役章程,以杜需索之弊,因取前任麟主所議三費條規,悉心體察,因時制宜,將命盜解費及下鄕相驗一切夫馬用費逐一斟酌妥協,並續增二十一條,計新舊共五十三條,立定章程,以示久遠,從此遵照辦理,永無流弊,閤邑之民,催科不擾,雀鼠無爭,得飮和食德以享樂利於無窮者,皆仁廉之賜也,爰勒諸貞珉以志遺愛,同治五年仲夏吉日閤邑士民公立,碑立縣東板橋前里許同治五年補刊」,光緒《榮昌縣志》卷十七碑表七
  8. 「法良意美坊在縣東板橋前,爲邑令文康詳定書役章程建」,光緒《榮昌縣志》卷十七坊表四
  9. 「文康,號晉三,鑲紅旗人,同治六年七月署,氣宇和,聽斷明允」。《富順縣志》卷八職官國朝知縣二十六
  10. 「文康,廂紅旗漢軍人,監生,同治五年任」。《重修成都縣志》卷四職官志題名八
  11. 「又署華陽縣知縣文康叧有差委」。光緖元年三月二十日京報全錄,《申報》May.8,1875,Num.928
  12. 「良吏……文康,舉人,光緒元年任,存心愷悌,聽斷公明」。《涪陵縣續修涪州志》卷九秩官志良吏七
  13. 「文康,正白旗人,監生,光緒六年署」。光緒卅三年《鄰水縣續修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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