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萨克
扎萨克,又作札萨(蒙古语:,鲍培转写:,西里尔字母:;阿尔泰语:;图瓦语:;系蒙古语词汇意思是“执政”,有酋长及政府之意),是中国清代朝廷授予蒙古贵族和少数藏人、回部(今维吾尔族先民)世袭领主的官职。

管辖科尔沁左翼郭尔罗斯后旗扎萨克印
扎萨克制度的雏形为明末时蒙古图们汗所立左右翼「五执政」,渐渐演化为蒙古诺颜的官称。
札萨克由朝廷授予,受当地将军、都统、驻扎大臣的节制。设札萨克的蒙古部落,称为外藩蒙古,札萨克为一旗之行政、军事长官,相当于内属蒙古的总管(旗长)。外藩蒙古的札萨克一般有爵位,大多可以世袭。在新疆的哈密厅、吐鲁番厅,朝廷也册封回部贵族首领为札萨克,视同蒙古之一旗。
旗仿满洲八旗制而编成,各旗有旗长,亦即世袭之扎萨克,掌理领内之行政,并以协理台吉为之副,佐理旗务。分世管及公中二种。世管者,各旗王公的首长世世承袭其职者之谓;公中者,不拘爵秩之高下,选出其人,特授敕命之谓[1]。
在札萨克的封地内,山川、河流、山林、牧地、田产均归其所有,且不向清政府担负任何徭役、税赋。人民统归其管辖并交纳赋税,承担徭役,而且札萨克对他们有生杀予夺之权。雍正之后,在汉族移民定居的内扎萨克蒙古地区,清政府为避免税赋流入扎萨克之手,实行蒙汉分治。
中华民国成立初期保留了该制度,外蒙古的札萨克在1923年被蒙古人民党废除[2],1935年满洲国将札萨克制改为旗长制[3],1947年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后全面废除札萨克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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