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慕久
宫慕久(1788年—1848年),山东省泰安府东平州人,是一名清朝政治人物。嘉庆24年举人,道光6年会试大挑一等。历任云南宁洱县知县(署)、文山县知县(署)、云南镇南州同知(署)、云南安平厅同知(署)、保山县知县、昆明县知县、云南蒙化直隶厅同知、开化府知府(署)、云南府知府(署)、云南蒙化直隶厅同知、云南临安府知府、苏松太道、江苏按察使。
上海租借谈判
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内文列明英国人有权居住在上海,并无允许在上海划予英国任何租界。但南京条约《善后事宜清册附粘和约》(即《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或称《虎门条约》)规定「……中华地方官应与英国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地势,议定界址,不许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中华地方官必须与英国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议定于何地方,用何房屋或基地,系准英人租赁……」作为地方官苏松太道宫慕久依约和英国管事官签订《土地章程》。
后期其实是上海道台宫慕久害怕中国人和英国人杂处、滋事而影响个人仕途,于是自愿划出上海县黄浦江的河滩上一块不毛之地予英国作为租界。宫慕久和英国人签订的开辟上海租界的条约,名叫《上海租地章程》,签署于1845年,当时英国军队已撤离大清国土地很久,英方与宫慕久谈判并签约的是领事巴富尔,过程中英国军方没有参与谈判[1]。
这份《上海租地章程》,有文如下:“……为晓谕事:前于大清道光二十二年(一八四二年)奉到上谕内关:英人请求于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许其通商贸易,并准各国商民人等挚眷居住事,准如所请,但租地架造,须由地方官宪与领事官体察地方民情,审慎议定,以期永久相安……”
参考文档
- . [2016-06-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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