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权主义法学
女权主义法学理论,也被称为女权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女性历史上从属关系的基础。该法律哲学建立在两性于政治、经济和社会不平等基础上,是法学与理论相结合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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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权主义法学试图解释法律在女性以前的从属地位中发挥作用的方式。其次,女权主义法律理论致力于通过重新制定法律及其对性别的态度来改变妇女的地位。
这是对美国法律的批判,旨在改变对待女性的方式,以及法官如何应用法律,使女性保持与多年前相同的地位。在这一领域工作的妇女认为,基于性别陈旧观念,法律将妇女置于低于男性的社会地位,法官依靠陈规定型观念做出决定。
这场运动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目的是通过挑战基于性别区分的法律来实现妇女平等。
如今,女权主义法律理论家通过采用各种方法来理解和解决法律如何导致性别不平等,从而将他们的工作扩展到公开歧视之外。
历史
女权主义法学一词的首次已知使用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安妮·斯卡尔斯(Anne Scales)在规划第25届庆典期间,该庆典是1978年为庆祝第一位女性从哈佛法学院毕业25周年而举行的聚会和会议。该术语于7年首次发表在哈佛大学《妇女法杂志》第一期上。这种对美国法律的女权主义批评是为了回应这样一个事实,即法律制度是父权制的,优先考虑性别。
1984年,玛莎·芬曼(Martha Feynman)在威斯康星大学法学院创立了女权主义和法律理论项目,以探索女权主义理论、实践和法律之间的关系,这对女权主义法律理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女权主义法律理论的基础是由那些挑战现有法律的女性奠定的,这些法律旨在将女性留在各自的家中。这场新运动的一个驱动力是妇女需要开始在经济上独立。
主要方法
女权主义法学的一些方法是:
- 自由平等模式;
- 性别差异模型;
- 优势模型;
- 反本质主义模式;
- 以及后现代模式。
每一种模式都对妇女出于从属地位的法律机制提供了不同的看法,并且为解决性别问题提供了独特的方法。[1]
自由平等模式
进一步信息:自由女权主义
自由主义平等模式在自由主义法律范式中运作,通常包含自由主义价值观和基于权利的法律方法,尽管它与自由主义框架在实践中的运作方式相矛盾。
这一模式侧重于确保妇女获得真正的平等,无论种族、性取向和性别,而不是传统自由主义框架中通常给予她们的名义上的平等,并试图通过将自由主义价值观更彻底地应用于妇女的经历或修订自由主义类别以考虑性别。[2]
性别差异模型
差异模式强调了性别歧视的重要性,认为这种歧视不应被法律所掩盖,而应被法律考虑在内。只有考虑到差异,法律才能为妇女的处境提供充分的补救,而妇女的处境实际上与男子的处境不同。差异模型表明,男女之间的差异使一个性别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法律应该补偿男女之间的差异和劣势。男女之间的这些差异可能是生理上或文化上造成的。
差异模型直接与对称模型相矛盾,对称模型采用女性应与男性相同的主张。对于女权主义的对称性来说,利用女性的差异来试图获得更多的权利是无效的,这些网站强调女性的特征,这在历史上使她们远离实现与男性的平等。
优势模型
统治模式拒绝自由主义女权主义,并将法律制度视为男性统治永久化的机制。
享乐主义法学
女权主义法学理论提出了一种新的观点,即使用享乐法学来表明,女性遭受袭击和强奸的经历是法律的产物,这些法律将她们视为不如男性人性,赋予她们的权利也不如男性。有了这一点,女权主义法律理论家们认为,给定的例子不仅是对可能场景的描述,而且是实际发生的事件的标志。
对司法裁决的影响
女权主义法律推理最常见的形式是将案件放在更广泛的涉案人员经历背景下,或者放在另一个更广泛的背景下,这可能涉及对涉案女性表示同情。法官们还考虑了判决对弱势群体的影响,对性别偏见提出质疑,并对历史上的不公正现象发表评论。一些女权主义事实作为常识进入法庭推理,女权主义学者被提及。
著名学者
- Mary Joe Frug
- 凯瑟琳·麦金侬
- Mary Joe Frug
- Mari Matsuda
- Martha Fineman
- Kimberlé Crenshaw
- Dean Spade
- Kimberlé Crenshaw
- Robin West
- Ann Sca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