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

執法是指行政機關之下的部門和機構單位,被賦予依法實施法律之公權力,有組織地對違反法律規範的民眾提出逮捕、訴訟、威懾修復惩罚[1]

紐約市警在時代廣場向警官匯報情況
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衛局的工作人员登船
正在巡邏的印尼国家警察

這個術語可以涵蓋警察法院惩教,但最常用於直接從事巡邏、監察或勸阻犯罪活動,以及調查及逮捕犯罪者的人員。[2] 執法的任務通常由警察、巡邏官或其他執法組織執行,但在其他專業領域之內,也可能有自己的内部执法部門,例如軍隊的宪兵

执法部门通常會牽涉到预防和惩治犯罪活動,但同樣也存在阻止非犯罪性的违规行为的執法組織,这些违规行为可以施加较轻的懲罰;另外雖然加強執法確實有助治安,但執法對治安的影響有其極限,且各國執法機關可能已到達這種極限,這是因為在超過一定的程度後,增加警力、加強逮捕率、增加起訴率等做法在實務上都會變得不可行所致。[3]

構成

執法的權限通常由執法機構執行,最典型的例子是警察。通過政府会在警察機構中投入大量的资源,并提高執法人員的數量,从而在社会上有效執行法律。[2]

執法機構往往受限在某個指定辖区开展活動,而在某些情况下,不同機構之间的管辖权可能出現重疊,例如美国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州级执法部门,但是联邦调查局仍可對任何州发生的犯罪開展執法行動。

對犯罪率的影響

研究指出,不論刑罰輕重,在處罰確定性高的狀況下,潛在的罪犯比較不會去犯罪,加強處罰確定性的作法,比加重處罰有效[4],而重罰是否有效,在學術上依舊是有疑問的;換句話說,若潛在的罪犯認為自己幾乎一定會因為犯罪被抓,那而他就比較不可能犯罪[5]

然而在另一方面,多數刑事司法系統的逮捕率和起訴率在實際上並不高,而這是因為在實務上,不論增加警力、加強逮捕率、增加起訴率等做法都不可行,而一些警察單位所嘗試的方法,像例如改變巡邏方法等,也無法對逮捕率造成影響所致。[3]像例如說在英國,只有大約2%的罪案會受到起訴,而每七個受到起訴的罪犯中,只有一個人最後會坐牢,英國內政部在1993年總結道說:「對於一個罪犯而言,他因為犯罪而坐牢的機率大約是三百分之一」[6],美國的狀況也與此類似[3];因此假若重罰確實能有效嚇阻犯罪,那麼在實務上,比起加強刑罰的確定性,加重處罰在防治犯罪方面,是比較容易也比較可行的作法;[7]然而犯罪學者多半反對重罰,不過目前對加重處罰的嚇阻效果的研究,不能確定加重處罰是否真的無助抑制犯罪。

參見

參考文獻

维基词典中的词条「」。
  1. New Law Journal - Volume 123, Part 1 - Page 358, 1974
  2. Kären M. Hess, Christine Hess Orthmann, Introduction to Law Enforcement and Criminal Justice (2008), p. 1.
  3. Hans Zeisel. (PDF).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985, 91 (3): 726–729 [2021-05-11].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5-11).
  4. . 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 [2021-04-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7-02).
  5. Wright, V. (2010) Deterrence in Criminal Justice Evaluating Certainty vs. Severity of Punishment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6. Durrant, R. (2014) An introduction to criminal psychology. Routledge, USA. pp. 289–290
  7. Durrant, R. (2014) An introduction to criminal psychology. Routledge, USA. P. 291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