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个罪名。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十个)

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十个)

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五个)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 资助恐怖活动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九个)

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十三个)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交通肇事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 危险驾驶罪(醉驾入刑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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