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英語:),是1988年国际海事组织制订的国际公约。公约订于意大利罗马,于1992年3月1日生效,保存人是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2][3]
簽署日 | 1988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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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 義大利罗马 |
生效日 | 1992年3月1日 |
締約方 | 166(截至2021年3月2日)[1] |
保存處 | 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 |
語言 | 阿拉伯文、中文、英文、 法文、俄文、西班牙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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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
背景
各缔约国考虑到危及海上航行安全的非法行为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海上业务的经营并有损于世界人民对海上航行安全的信心;深信迫切需要在国家间开展国际合作,拟定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一切危及海上航行安全的非法行为,对凶犯起诉并加以惩罚。各缔约国为此制订本公约各条款。[4]
内容
公约[4]规定了若干犯罪行为:
- 以任何恐吓形式夺取或控制船舶;
- 对船上人员施用有可能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暴力行为;
- 毁坏船舶,或对船舶或其货物造成有可能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损害;
- 把有可能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放置于船上;
- 毁坏或严重损害海上导航设施,或严重干扰其运行的有可能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行为;
- 传递其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船舶航行安全;
- 从事上述各项的任何罪行未遂,唆使、威胁、同谋者,或为此伤害或杀害任何人。
公约还对惩罚、管辖权、刑事诉讼、引渡等作了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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