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英語:),简称《海牙劫机公约》(英語:),是1970年国际航空法会议制订的国际公约。公约在荷兰海牙通过,于1971年10月14日生效,保存人是美国、英国和俄罗斯(继承自苏联)三国政府。[2][3]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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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70年12月16日 |
簽署地點 | 荷兰海牙 |
生效日 | 1971年10月14日 |
締約方 | 185(2020)[1] |
保存處 | 美国政府 英国政府 俄罗斯政府 |
語言 | 英文 法文 俄文 西班牙文 |
收錄於维基文库的條約原文 | |
《海牙公约》 |
内容
公约[4](第1条)定义了对飞行中的航空器的两种罪行:
- 用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企图)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
- 该行为的同犯。
公约(第2条)规定缔约国对上述罪行给予严厉惩罚。
北京議定書
2010年9月10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在北京通过了《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的补充议定书》,对原公约进行修訂和补充反恐罪行的条款;至2018年9月,获得27个国家的批准,並已于2018年1月1日因通過25國門檻而生效。[5][6]
参考文献
- (PDF). [2020-12-10].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6-03-06).
- (PDF). [2020-12-10].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05-27).
- . [2020-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14).
- (PDF).
-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PDF). 北京: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Law, 新加坡国立大学. 2010-09-10 [2022-11-21].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6-03-04) (英语).
-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秘书处. (PDF). 北京: 法律事务和对外关系局. 2010-09-10 [2022-11-21].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2-11-21) (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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