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尚书
沿革
中国古代官署刑部的主官。刑部尚书的官职最早出现于隋五省六曹制,后来的明、清两代沿袭此制。
唐高宗龙朔二年(662年),改为司刑太常伯。咸亨元年(670年),复为刑部尚书。光宅元年(684年),改为秋官尚书。神龙元年(705年),复为刑部尚书。天宝十一载(752年),改为宪部尚书。至德二载(757年),复为刑部尚书。[1]
在清时,由于统治者是来自山海关外的满族人,所以为了维护满族的统治地位,清初各部主官均为满人。顺治五年(1648年),清世祖在六部改设两位主官,满汉各一。刑部也由此首次迎来两位尚书,称“刑部满尚书”和“刑部汉尚书”。名义上,二者在行使职权时不分级别高低,完全平等,然而由于满人在整个社会处于统治地位,所以部内权力基本上掌握在满尚书手中。
刑部尚书名人
相关条目
- 司法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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