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海港條例
《保護海港條例》(英語:)為《香港法例》中旨在禁止在海港(主要為維多利亞港及附近範圍)填海的推定,以達致保護和保存海港的目的。本條例於1997年6月30日,即香港回歸前一日實施。2021年3月18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研究修訂《保護海港條例》以落實觀塘避風塘的填海工程。[2]
保護海港條例 Protection of the Harbour Ordinanc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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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
本條例旨在藉設定不准在海港內進行填海工程的推定,以達致保護和保存海港的目的。 | |
引稱 | 第531章 |
制定機關 | 香港立法局 |
施行日期 | 1997年6月30日 |
立法歷史 | |
法案公布日期 | 1996年11月22日 |
呈交者 | 陸恭蕙 |
首讀 | 1996年12月4日 |
二讀 | 1997年6月27日 |
三讀 | 1997年6月27日 |
修訂 | |
1999年[1] | |
現狀:已施行 |
歷史
1997年香港回歸前,《保護海港條例》由當時的民主派香港立法局議員、保護海港協會副主席陸恭蕙以私人草案形式提出,並於1997年6月臨回歸前獲立法局以大比數通過。
1999年,《保護海港(修訂)條例》[3]擴展《保護海港條例》內有關海港所涵蓋的地理範圍,將由中央海港擴大至整個維多利亞港。
2023年,政府提出修訂《保護海港條例》,維港內不多於0.8公頃的改善海港填海工程及臨時填海少於3公頃,經司長批准就可以動工,毋須再證明有「凌駕性公眾需要」。[4]
不准在海港內進行填海工程的推定
(1) 海港須作為香港人的特別公有資產和天然財產而受到保護和保存,而為此目的,現設定一個不准許進行海港填海工程的推定。
(2) 所有公職人員和公共機構在行使任何歸屬他們的權力時,須顧及第(1)款所述的原則以作為指引。
過渡性條文
(1) 本條例不適用於任何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前已根據有關條例獲得授權進行的填海工程。
(2) 《1999年保護海港(修訂)條例》(1999年第75號)不適用於任何在該條例生效日期前已根據有關條例獲得授權進行的填海工程。
事件
中環灣仔繞道工程
保護海港協會於2003年首次引用《保護海港條例》[5]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挑戰中環灣仔繞道工程要大規模填海。法院於7月8日裁決城市規劃委員會敗訴,使灣仔填海計劃第2期的工程批准被迫取消,並且指出有關填海計劃必須附合3個條件測試[6]:「有迫切性、具充分理由及有即時需要」()、「沒有其他切實可行的選擇」()及「對海港造成的損害減至最少」()這三項測試準則,才可推翻不准許進行填海的推定。直至2005年,終審法院因應繞道工程合乎公眾利益,裁定政府勝訴,容許在維港範圍內的港島北岸填海。
參考資料
- . Cap. 531 Protection of the Harbour Ordinance. [22 March 2018].
- 第531章 《保護海港條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電子版香港法例.
- 1999年保護海港(修訂)條例草案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法案.
- i-Cable. . 有線新聞. 2023-03-21 [2023-03-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3-21) (中文(香港)).
- . 《東方日報》. 2011年9月7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年2月16日).
- .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0-25).
- (PDF).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8-07-01).
外部連結
- 共建維港委員會:維港界限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