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处决的死刑犯列表
列表
执行死刑日期 | 执行死刑地点 | 执行死刑方式 | 死刑犯姓名(原身份) | 性别 | 国籍/户籍 | 民族 | 出生日期(终年) | 案发日期(案发时年龄) | 致死案件 | 致死罪名(认定数额) | 一审判决日期、法院、文书字号 | 终审判决/裁定日期、法院、文书字号 | 死刑核准裁定日期、法院、文书字号 | 交付执行死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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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2月19日 | 上海市 | 枪决 | 胡晓阳(原深圳大学《世界建筑导报》记者,上海市委第二书记胡立教养子) | 男 | ![]() |
1981年-1984年间 | 胡晓阳案 | 强奸罪、流氓罪 |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陈晓蒙(原《民主与法制》杂志记者, 上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陈其五长子) | 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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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志文(原上海新华香料厂工人) | 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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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4月14日 | 北京市 | 枪决 | 张常胜(原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开发总公司职员) | 男 | ![]() |
31岁 | 1984年11月至1985年4月 | 1984年1月与叶之枫(女,40岁,原国家经济委员会进出口局技贸结合处副处长,判处有期徒刑17年)相识后,在叶之枫利用主管国家专项进口汽车的职务之便,多次主动地将国家专项进口汽车的重要机密及与外商、港商谈判进口汽车的重要机密通过张常胜分别泄露给外商和港商。同时在中国企业与外商谈判进口汽车时多次为外商、港商出谋划策。期间在叶之枫指使下采取倒签合同日期等手段欺骗国家主管部门。在此期间,张常胜先后索取、收受外商、港商贿赂港币198万8千元、美元2千元、“日立”录像机2台和照像机1架 | 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受贿罪 |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1986年5月11日 | 咸阳市 | 枪决 | 张天文 | 男 | ![]() | 35岁 | 1984年8月至1985年3月 | 先后盗拆破坏跨越咸阳、宝鸡、西安三市的武功、眉县、周至等十个县区的变压器三十四台(折旧价值共5.2万余元),并将其中三十台变压器的铜芯卖掉。获得赃款6200余元,追回赃款仅2900余元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1986年9月25日 | 梧州地区 | 枪决 | 黄裕辉(原广西贺县县委副书记、贺县联合开发贸易公司总经理) | 男 | ![]() | 1984年10月至12月 | 伙同他人贪污19.095万元,受贿9000元。其中黄裕辉个人贪污9.515万元,受贿3000元 | 贪污罪、受贿罪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1986年11月8日 | 北京市 | 枪决 | 张维富 | 男 | ![]() | 24岁 | 1985年8月29日 | 刑满获释仅七天后便携带作案工具翻墙进入北京贵金属材料加工厂,盗走成品金戒指一千五百四十六枚,价值人民币45.85万余元;又从邻近的花丝镶嵌二厂盗走纯金耳环一对,价值人民币120余元 | 盗窃罪 |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1986年12月27日 | 哈尔滨市 | 枪决 | 张福君 | 男 | ![]() |
1986年5月至8月 | 在黑龙江、吉林、广东三省盗抢杀人、抢劫财物 | 盗窃罪、杀人罪、抢劫罪、盗窃枪支罪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张福仁 | 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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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德 | 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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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2月27日 | 福州市 | 枪决 | 杜国桢(原福建省公路第二工程局第三施工队以工代干办事员) | 男 | ![]() | 54岁 | 1983年6月至1985年6月 | 谎称自己在台湾、香港有重要社会关系,准备在内地进行巨额投资,以此为手段进行诈骗、投机倒把和走私。其中,投机倒把总金额达19121万余元;诈骗总金额达5318万余元;杜还伙同林松两次以“对台贸易”之名进行货物走私,价值1926万余元,其中未遂一次,金额13172万余元;走私美金108016元,港币61.97万元。杜在上述活动中,向有些单位和个人行贿财务价值人民币7660元,港币173570元 | 投机倒把罪、诈骗罪、走私罪、行贿罪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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