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处决的死刑犯列表
列表
执行死刑日期 | 执行死刑地点 | 执行死刑方式 | 死刑犯姓名(原身份) | 性别 | 国籍/户籍 | 民族 | 出生日期(终年) | 案发日期(案发时年龄) | 致死案件 | 致死罪名(认定数额) | 一审判决日期、法院、文书字号 | 终审判决/裁定日期、法院、文书字号 | 死刑核准裁定日期、法院、文书字号 | 交付执行死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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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月7日 | 广州市 | 枪决 | 张英(原广州卷烟二厂副厂长)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22岁 | 1980年至1982年5月 | 利用职权索取和收受贿赂共折合人民币8.41万多元。由于张英的收受贿赂致使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97.69万美元 | 受贿罪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1984年1月9日 | 临沂地区 | 枪决 | 孙玉海(原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助理审判员)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36岁 | 1981年至1983年 | 伙同李成文(原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庭书记员,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强奸、轮奸妇女13人,其中包括8名民事案件当事人及1名刑事案件当事人。孙玉海还于1982年11月为一名拐卖妇女犯私自开具法院工作证及介绍信 | 强奸罪 | 山东省临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临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杜海福(原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助理审判员)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31岁 | |||||||||||
1984年1月27日 | 九江市 | 枪决 | 黄问柳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汉族 | 42岁 | 1983年7月至8月 | 乘继女罗XX(17岁)生病时以照顾为幌子,对其进行猥亵并在案发期间多次对其进行强奸,罗不堪侮辱,在病愈后,于8月26日逃至姑母家将事告发 | 强奸罪 |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1984年2月29日 | 徐州市 | 枪决 | 胡娴华 | 女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26岁 | 与11名男性共同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恶劣,归案后在看守所内继续进行流氓犯罪活动 | 流氓罪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1984年4月6日 | 重庆市 | 枪决 | 吴志民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1984年3月28日 | 在重庆市市中区行凶杀死2人、杀伤1人 | 故意杀人罪 | 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1984年4月21日 | 北京市 | 枪决 | 霍凤明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汉族 | 45岁 | 1983年12月14日 | 霍犯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七时许,向其弟媳刘伯英(女,三十五岁)索要菜款,双方发生争执。当日上午十时许,刘伯英到霍凤明家中哭闹,霍犯即起杀人之念,手持木工刀,向刘伯英的胸、面部猛扎数刀,将刘当场刺死。尔后,霍犯又持刀窜到刘伯英的家中,向刘的七岁女儿霍明雪的面、腹、腰、背等部位,连续猛扎八刀,致使霍明雪的胃、小肠、盆腔后腹膜破裂(经抢救,已脱险)。 | 故意杀人罪 |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
1984年4月29日 | 宝鸡市 | 枪决 | 田青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1983年4月15日 | 因抢换军帽等争执,将牛立军用匕首连刺十七刀,致其死亡 | 故意杀人罪 |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1984年5月3日 | 郑州市 | 枪决 | 魏清安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23岁 | 巩县回郭镇干沟村村民刘某于1983年1月25日下午被强奸,同年3月5日警方安排被害人辨认作案者时魏清安被误认。1984年5月3日,魏清安被核准死刑,当日被执行枪决。1984年6月,真凶田玉修落网后主动供述了强奸刘某的犯罪事实 | 河南省巩县人民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1987年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出关于魏清安案件的批复,认为原以强奸、抢劫罪判处魏清安死刑实属冤杀,应予平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巩县人民法院(83)刑一字第98号判决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83)刑二字第177号判决,宣告魏清安无罪) | |||
1984年6月2日 | 晋东南地区沁源县 | 枪决 | 武建明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1984年5月1日 | 因女友父母反对其与女友结婚,为报复盗窃枪支潜入女友家,开枪打死女友父母等五人,打伤两人 | 故意杀人罪、流氓罪 | 未上诉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1984年10月16日 | 上海市 | 枪决 | 王君华(原中国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虬江路仓库职工)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1982年 | 王君华从任职仓库盗窃吴昌硕所作名画《梅花图》,后又勾结他人再次盗窃华嵒山水画和郑板桥的墨兰竹中堂画各一幅,卖给澳门不法商人。得赃款人民币5000余元和进口收录机一台 | 盗窃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陈匡麟(原中国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虬江路仓库职工)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先后窃取陈鸿寿、任伯年、吴昌硕等名人字画达一百二十多幅,并将其中的三十幅字画交给王君华销赃。得赃款18000余元 | |||||||||||
1984年11月6日 | 郑州市 | 枪决 | 吴中堂(原河南省民权县国营农场葡萄酒厂采购员)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31岁 | 1982年10月至1983年7月 | 伙同河南省获嘉县职王村仪表厂推销员职世平(判处死缓)和浙江省永康县农民徐兰品(判处无期徒刑),用伪造批准的《要车计划表》和行贿手段先后骗得车皮904个,将4.8477万吨煤炭运往江苏、浙江、广东三省倒卖。经营总额354万多元,牟利100多万元,得赃款62万多元,仅首犯吴中堂就得赃款47万多元 | 投机倒把罪、诈骗罪 |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1984年12月10日 | 常德市 | 枪决 | 段远来(原湖南省常德卷烟厂厂长、党委副书记)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1967年至1983年 | 任常德卷烟厂工人、供销员期间于1967年在武斗中扣押对立一派的三四十人,并经他批准同意将其中的三人杀害;1969年担任卷烟厂厂长后在办公室、宿舍等处多次强奸妇女二十人,调戏、猥亵妇女七人;段远来同时还犯有受贿罪 | 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受贿罪、流氓罪 | 湖南省常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湖南省常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1984年12月21日 | 广州市 | 枪决 | 谢云松(原柳州市锌品厂工人)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22岁 | 1984年8月至9月 | 因触犯法律在柳州被公安机关调查期间,为报复社会、报复政府先后三次企图在广州火车站制造爆炸,1984年9月12日在广州火车站售票厅成功引爆炸药。因炸药被及时发现,人员得以及时疏散而未造成伤亡,但仍使售票工作中断四小时 | 反革命破坏罪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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