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处决的死刑犯列表
列表
执行死刑日期 | 执行死刑地点 | 执行死刑方式 | 死刑犯姓名(原身份) | 性别 | 国籍/户籍 | 民族 | 出生日期(终年) | 案发日期(案发时年龄) | 致死案件 | 致死罪名(认定数额) | 一审判决日期、法院、文书字号 | 终审判决/裁定日期、法院、文书字号 | 死刑核准裁定日期、法院、文书字号 | 交付执行死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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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6月13日 | 北京市 | 枪决 | 杨国庆 | 男 | 中国北京市顺义县 | 1947年(19岁) | 1966年4月29日 | 因父亲被处死刑[註 1],为报复社会,闯入北京市东安门大街友谊商店,举刀砍伤出席亚非新闻工作者协会书记处第四次全体会议的马里新闻工作者代表团团长巴卡里·特拉奥雷的颈部,紧接着又砍伤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驻中国大使馆一等秘书马罗夫人脸部。二人后经及时抢救脱险[1] | 反革命杀人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1966年7月2日 | 太原市 | 枪决 | 戴靖川 | 中国 | 1966年6月22日 | 在太原市阳曲中等农业技术学校学习期间因“出身不好”及发表过反政府的言论,被该校学生韩果梅等人贴大字报批判。出于报复,持刀将韩果梅刺死,同时刺伤一名学生[2] | 反革命杀人罪 |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1966年7月5日 | 武汉市 | 枪决 | 庞玉来(原武汉钢铁公司工人) | 男 | 中国 | 1936年(30岁) | 1966年6月20日 | 因同事贴他的大字报,用石块将对方头部击伤。案发后被认定为“破坏文化大革命”[2]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1980年8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批复,认定原判错误,定为错杀,予以纠正)[3] | |||
1966年8月7日 | 长治市 | 枪决 | 蒋德峰 | 中国 | 1966年6月6日至9日 | 因伪造公文证件及贪污、盗窃于196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服刑期间携带自制的匕首和钢笔型手枪越狱,被发现后拒捕,将前来抓捕的民警张建国刺伤[4] | 反革命杀人罪、越狱罪 | 山西省晋东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山西省晋东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1966年8月20日 | 北京市 | 枪决 | 黄文祥(原第七机械工业部第一研究院702所技术员) | 男 | 中国河南省郾城县 | 1936年(30岁) | 1966年4月20日 | 多次提出离婚遭到妻子拒绝,将妻子掐死后伪造其因病死亡的现场[5] | 杀人罪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注释
- 杨国庆的父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当过伪乡长、还乡团团长,曾杀害革命干部和人民群众六人,一九五三年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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