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北自治区
历史
越北自治区的前身是1949年成立的越北联区。1956年7月1日,越南政府以高平省、北𣴓省、谅山省、宣光省(安平县除外)、太原省(普安县、富平县除外)和北江省右陇县设立越北自治区,越北自治区行政区划分自治区、省、州、社4级[1]。但不久又改州为县。
越北自治区首府在太原市社,下辖高平省、谅山省、太原省、北𣴓省和宣光省5省。
1957年6月17日,永福省普安县、北江省富平县划回太原省管辖。
1958年3月20日,高平省镇边县更名为茶岭县。
1962年10月19日,太原省太原市社改制为太原市。
1962年12月15日,河江省同文县析置苗旺县和安铭县,渭川县析置官坝县。
1963年3月14日,高平省设立省直辖静肃市镇。
1964年12月16日,谅山省恬熙县和凭莫县6社合并为文关县,温州县和凭莫县剩余8社合并为枝陵县,文渊县和脱朗县合并为文朗县[3]。
1975年12月27日,越南国会通过决议,废除1959年宪法里有关“自治区”的相关条款,同时撤销西北自治区和越北自治区两个自治区,辖下各省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7]。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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