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敌罪
资敌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一个罪名,最高可判处死刑。是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案例
顾同舟(1920-2007),原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空军司令部参谋长、1971年9月5日顾同舟将毛泽东主席谈话内容,密报给林彪集团,促使林彪提早发动反毛泽东政变。顾同舟还将毛泽东主席谈话内容整理成文字材料,派人于9月9日乘飞机送给从属林彪集团的周宇驰。被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以资敌罪判处顾同舟有期徒刑11年,剥夺其政治权利3年,剥夺其二级独立自由勋章和二级解放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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