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人
聋人(Deaf People),指的是以耳聋(deafness),即听力障碍的群体,目前听力损失等级一共分四种。
称调用法
- 听障人士:即生理角度的叫法。
- 听力残疾或者听力障碍:即医疗角度的叫法。
- 聋人:即人文角度的叫法。
- 瘖哑人:指无听能又无语能的人[1]。此为法律角度的叫法。
歧视性称呼
这里指有意或者无意对于听障人士的歧视性称呼。
- 聋哑人:绝大部分的聋人能开口说话,因此听力损失不代表声带损失。
- 聋子:和“瞎子”意思差不多,略有歧视的意味,不是礼貌用语。
法律上的特殊待遇
台湾
[2]在法律上,瘖哑人指的是出生及从小就同时无法听到声音和无法说话。制定法律时考虑到他们「不能承受教育、能力薄弱之故,故视为限制责任能力人[3]」,因此明定法律为他们减轻罪责。相关法律如下:
- 刑法第20条:瘖哑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
- 刑法第87条第2项:有第19条第2项及第20条之原因,其情状足认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时,于刑之运行完毕或赦免后,令入相当处所,施以监护。但必要时,得于刑之运行前为之。
中国
- 刑法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
参考文献
- 张宁生 《聋人文化概论》,出版社: 郑州大学出版社; 第1版 (201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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