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贸易法委员会)由聯合國大會根據其1966年12月17日的第2205號決議第XXI章成立,旨在「促進國際貿易法逐步協調和統一」。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紐約市和維也納輪流舉行年會,處理工作。
英語: 法語: | |
類型 | 联合国大会的委员会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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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 | 活跃 |
總部 | 奥地利维也纳 |
领导人 | 秘书长 安娜·乔宾-布莱特 |
網站 | uncitral.un.org/ |
Politics主题 |
歷史
世界貿易在20世紀60年代起急速發展,各國政府開始意識到,需要有一套全球的標準和規則,以協調國家和地區的相關法規。
會員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原始成員有29個國家,1973年擴大到36個,到2002年已有60個。成員國來自不同地理區域,各有不同的法律傳統和經濟發展水平。成員國包括14個非洲國家、14個亞洲成員國、8個東歐國家、10個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國家、以及14個西歐國家。該委員會成員國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的構成,代表了世界各個不同地理區域,以及其經濟和法律制度。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六年;每隔三年,半數成員會重選。
非洲
亚洲
欧洲
公約
公約是具有約束力的協議,締約國經過批准或生效程序,須遵守有關公約。通過具有約束力的法律義務,公約旨在建立統一的法律。要成為公約的締約國,各國須將有約束力的正式加入文件或批准書交存於存放處。通常要有若干數量的批准書,公約才會生效。 以下列出貿易法委員會部分公約:
- 《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1974年)
-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 (1978)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1980)
-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1988)
- 《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1991年)
- 《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1995)
- 《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公约》(2001年)
- 《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2005年)
-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鹿特丹规则" (2008)
- 《聯合國投資人與國家間基於條約仲裁透明度公約》- "模里西斯公約"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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