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残疾人法

美国残疾人法英语:)是由美国国会在1990年7月通过的一项法案,经由老布什总统签署生效。2008年小布什总统签署了残疾人法修正案,于2009年1月1日生效。修正案规定了残疾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就业方面不应受到歧视。修正案还明确规定了主要生活行为与实质限制等词汇的含义。[1]

1990年美国身心障碍者法
美国国徽
全名创建清晰及完整禁止以身心障碍为基础的歧视的法案
缩写(通俗)ADA
俗称1989年身心障碍美国人法案
立法机构第第101届届美国国会
生效日期1990年7月26日
引用文献
公法101-336
法律汇编104 Stat. 327
法典编纂
修订法编美国法典第42卷:公共健康及社会福利
创建章节美国法典第42编第126章 § 12101 et seq.
立法历程
  • 参议院提案:S. 933汤姆·哈金D-IA), 1988年5月9日
  • 委员会审核:参议院劳工及人力资源
  • 参议院通过:1989年9月7日(76–8 173号唱名表决,取自Senate.gov)
  • 众议院通过:1990年5月22日(一致唱名表决)
  • 协商委员会报告:1990年7月12日 众议院同意通过: 1990年7月12日(377–28 228号唱名表决,取自Clerk.House.gov) 参议院同意通过:1990年7月13日(91–6 152号唱名表决,取自Senate.gov)
  • 总统签署生效:乔治·H·W·布什,1990年7月26日
主要修正案
2008年ADA修正法案
美国最高法院案例
Bragdon v. Abbott
Olmstead v. L.C.
Toyota Motor Manufacturing, Kentucky, Inc. v. Williams

参考文献

  1. (PDF). [2012-03-11].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1-12-25).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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