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單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法律上所謂罰單,正式名稱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是由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主管及警察,並由縣市交通警察依照其權限所開立索取罰金。一件兩聯,一聯由開單員警寫正確時間地點以備查留存,一聯由民眾收存以便申訴或按索賠款項繳交。[1][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樣張

違規

依交通事項可概括分為違規停車於商家前方之通知拖吊,某段距離之逆向行駛,未能即時遵守號誌或煞車不及,右轉車相互搶右轉車道使,使中道車右轉時未能即時於右轉車道轉向,因地緣交通緊急迫近,未有能力遵守二段式待轉,超速,紅燈與臺灣法規之右轉。

警民協力

可透過行車紀錄器或照相器材等將照片影片寄送給分局e-mail,打擊陋習. [3]

異議

如對罰單有任何疑問,可至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各地方法院、各交通事件裁決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等)、開立之警察分局提出異議。[4]

參照

  1. . [2016-10-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0-16).
  2. . [2016-10-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2-07).
  3. . [2016-10-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2-06).
  4. . [2016-10-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2-05).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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