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時報公司訴合眾國案

纽约时报诉合众国案(403 U.S. 713 (1971))是一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大法官6比3作出判决的案件。本案的判决使得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可以在不经过政府检查的情况下合法地出版当时是机密的一份美国政府文件,即五角大楼文件

纽约时报诉合众国案
New York Times Co. v. United States
辩论:1971年6月26日
判决:1971年6月30日
案件全名纽约时报公司 诉 美利坚合众国
New York Times Company v. United States; United States v. The Washington Post Company et al.
引註案號
法庭判决
若要对出版物进行事先限制,政府必须出示充分的证据表明出版物的出版将会造成“严重和不可弥补”的危险。
最高法院法官
法庭意见
全体一致意见
协同意见布莱克
联名:道格拉斯
协同意见道格拉斯
联名:布莱克
协同意见布伦南
协同意见斯图尔特
联名:怀特
协同意见怀特
联名:斯图尔特
协同意见马歇尔
不同意见伯格
不同意见哈伦
联名:伯格, 布莱克蒙
不同意见布莱克蒙
适用法条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时任美国总统尼克松曾要求行政机关迫使纽约时报暂停出版五角大楼文件。法院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所保护的出版自由,是否可以凌驾于政府宣称需要保密的安全文件之上。最终,最高法院判决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出版自由条款保护纽约时报出版这些机密文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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