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地区

瑞典地区瑞典语)是传统上把瑞典划分的三个区段,每区各自由瑞典旧省组成。这些「地区」并非政府划定,亦无行政功用。对于这种划分,甚至没有特定的称呼,最常用的称呼是「国家的部分」()。

Norrland
诺尔兰
Svealand
斯韦阿兰
Götaland
约塔兰

瑞典的三个地区包括:

  • 约塔兰(),位于南方,人烟最稠密,由10个省组成
  • 斯韦阿兰(),位于中央,面积最小,由6个省组成
  • 诺尔兰(),位于北方,面积最大,占瑞典国土之六成,由9个省组成

由于天气报告仍采用此划分,故此三个地区的边界仍可在电视的天气图中见到。

省份

以下列出三个地区各自的旧省份():

约塔兰斯韦阿兰诺尔兰
总面积
(平方公里)
97 841 91 098 261 292

历史地区

1100至1809年间的瑞典地区:约塔兰()、斯韦阿兰()、诺尔兰()和厄斯特兰()

历史上,瑞典被划分为四个地区:约塔兰斯韦阿兰诺尔兰厄斯特兰

  • 厄斯特兰(字面上指「东面的土地」)是瑞典管治下芬兰的名称。这地区包括芬兰的南方和中央部分。
  • 诺尔兰(字面上就是「北面的土地」)是指瑞典在北方的波的尼亚湾两岸所得的土地。
  • 史前的瑞典所辖区域只限于斯韦阿兰和诺尔兰的南方,而与约塔兰约塔人敌对。斯韦阿人斯韦阿─约塔战争中胜利后,这两个地区在550-1200年间(时间未有定论)共戴一位瑞典国王,成为一个国家。

在1617年《斯托尔博沃和约》签订之前,这些地区的重要性已在历史和地理扩展,故诺尔兰可以包括新获得的北方领土,即右图上的地色区域。

帝国时代,瑞典设立了更多法院,以纾援1614年于斯德哥尔摩成立的斯韦阿法院的负担。约塔法院是瑞典第二个同类型法院,1634年于延雪平成立。它由芬兰的奥布法院(1623年)和当时的瑞典属土利沃尼亚多尔帕特法院(1630年)继承。时至今日,瑞典共有六个法院区域:

瑞典于19世纪初于与俄国芬兰战争战败,割让了东部领土。割让的领土成为了俄罗斯帝国的芬兰大公国。诺尔兰自此被一分为二,瑞典属诺尔兰仍占该国的过半国土,但人烟却远较中南方稀少。斯德哥尔摩因位处古老领土的中央而被定为国都,在瑞典失去芬兰后成为国土的东方。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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