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地区
瑞典地区(瑞典语:)是传统上把瑞典划分的三个区段,每区各自由瑞典旧省组成。这些「地区」并非政府划定,亦无行政功用。对于这种划分,甚至没有特定的称呼,最常用的称呼是「国家的部分」()。
![]() 诺尔兰 |
![]() 斯韦阿兰 |
![]() 约塔兰 |
瑞典的三个地区包括:
由于天气报告仍采用此划分,故此三个地区的边界仍可在电视的天气图中见到。
历史地区
历史上,瑞典被划分为四个地区:约塔兰、斯韦阿兰、诺尔兰和厄斯特兰。
- 厄斯特兰(字面上指「东面的土地」)是瑞典管治下芬兰的名称。这地区包括芬兰的南方和中央部分。
- 诺尔兰(字面上就是「北面的土地」)是指瑞典在北方的波的尼亚湾两岸所得的土地。
- 史前的瑞典所辖区域只限于斯韦阿兰和诺尔兰的南方,而与约塔兰的约塔人敌对。斯韦阿人在斯韦阿─约塔战争中胜利后,这两个地区在550-1200年间(时间未有定论)共戴一位瑞典国王,成为一个国家。
在1617年《斯托尔博沃和约》签订之前,这些地区的重要性已在历史和地理扩展,故诺尔兰可以包括新获得的北方领土,即右图上的地色区域。
在帝国时代,瑞典设立了更多法院,以纾援1614年于斯德哥尔摩成立的斯韦阿法院的负担。约塔法院是瑞典第二个同类型法院,1634年于延雪平成立。它由芬兰的奥布法院(1623年)和当时的瑞典属土利沃尼亚的多尔帕特法院(1630年)继承。时至今日,瑞典共有六个法院区域:
瑞典于19世纪初于与俄国的芬兰战争战败,割让了东部领土。割让的领土成为了俄罗斯帝国的芬兰大公国。诺尔兰自此被一分为二,瑞典属诺尔兰仍占该国的过半国土,但人烟却远较中南方稀少。斯德哥尔摩因位处古老领土的中央而被定为国都,在瑞典失去芬兰后成为国土的东方。
参见
- 瑞典旧省
- 芬兰旧省
外部链接
- 瑞典法院:瑞典的法院区域(瑞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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