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占
独占,或称(日语:)[1],旧译辜榷[2],一般指唯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个市场,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面对竞争性的消费者,与买方垄断相反。
独占者在市场上,能够随意调节价格与产量。垄断能够借由在法律上独享的特权、对供应来源的控制、或是企业间的联手或协力行为(卡特尔)来达成。[3]
一般认为,垄断的基本原因是进入障碍,也就是说,独占厂商能在其市场上保持唯一卖者的地位,是因为其它企业不能进入市场并与之竞争。产生垄断的原因有:
独占公式
由于垄断者是其所生产产品的唯一卖者,因此,直接面对整个市场,换句话说,他将面对向下倾斜的市场需求。而买者人数众多,因此是竞争性的,也就是说,买者是价格接受者。因此,卖者可以通过控制产品价格,或者产量来最大化自己的利润,形成经济租。
假设以来表示垄断者的总收益和总成本函数,表示当生产个单位该产品时垄断者的利润水平。由此,垄断者的利润最大化问题为
。
则当为垄断者利润最大化产出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是,
。
上述必要条件也可以解释为,垄断者总是在使得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的情况下决定产量。
但是必须注意,如果垄断者的固定成本相当高,很可能导致其的利润最大化生产量为。因此必须把通过必要条件求出的代入利润函数确认利润大于等于零,若利润为负,则产量必然为。
各地的独占
古代
中国自古称垄断为“榷”[4]。古代中国的盐、铁、茶长期属于官营垄断事业,因为能谋取暴利,当国家出现了财政危机,为贴补国用不足,就会实行禁榷制度。
政府批准实施的垄断
通常,政府在基本的服务和财货方面会实行垄断(例如:水、电)
反垄断
因此,各国均设立了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规制垄断行为,所涉及的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行政性垄断。
米尔顿·弗里德曼则认为,反垄断法弊大于利,但没有必要的垄断应通过废除关税和其他法规来解除垄断。
“没有政府通过关税或其他手段给与显性或隐性的支持,很少能够形成垄断。戴比尔斯钻石垄断是我们所知的唯一一个成功的垄断案例(即使是戴比尔斯也为各种反非法钻石交易法规所保护)。在自由市场中,全球卡特尔消失的会更快。”[5]
中国
日本
- 禁止垄断法(1947)
参考文献
- 刘正埮、高名凯、麦永干、史有为. . 上海辞书出版社. 1984-12: 85.
独占 dúzhàn (经济等方面的)垄断. 【源】日 dokusen
- .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 2016-06-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6-22).
严复诸多译名取自中国传统文化中固有的词或概念。……他将induction和deduction分别译为《易经》《春秋》中的内籀(今译归纳)和外籀(今译演绎),而republican译为公治(今译共和),monopoly译为辜榷(今译垄断), monopoly law译为榷法(今译垄断法),reasoning译为思籀(今译推理)……
- 艺术与建筑索引典—垄断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于2011年4月11日查阅
- 《史记·五宗世家》:“韦昭曰……榷者,禁他家,独王家得为之。”
- Milton Friedman, Free to Choose, p. 5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