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市
海拉尔市是满洲国、国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设置的市。在中华民国行政区划中,做为中华民国公告疆域行政区划中的56个省辖市之一,保留至2005年。

1947年起,中华民国行政区划中,海拉尔市为兴安省省会
历史
1940年5月,根据满洲国第八十九号命令,定为海拉尔市,治所在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的海拉尔区。1946年,为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辖区。
1947年6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东北新省区方案》,其中,海拉尔市为兴安省省会。故中华民国内政部在次年编辑的《中华民国行政区域简表》中,称“核准设置”[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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