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市
海拉尔市是满洲国、國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设置的市。在中華民國行政區劃中,做为中華民國公告疆域行政區劃中的56個省轄市之一,保留至2005年。
历史
1940年5月,根據满洲国第八十九號命令,定為海拉爾市,治所在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的海拉尔区。1946年,为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辖区。
1947年6月5日,國民政府公布《東北新省區方案》,其中,海拉尔市为興安省省会。故中華民國內政部在次年编辑的《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簡表》中,称“核准设置”[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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