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物保护单位

河北省文物保护单位,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文物局提出,河北省政府批准,上报国务院备案,正式对外公布并竖立标志的河北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 第一批:1956年9月7日公布215处(1982年废止)[1]
  • 重新公布第二批,之前公布的均废止):1982年7月23日公布,共304处,包括:
    • 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20处
    • 石窟寺:8处
    • 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109处
    • 石刻及其他:35处
    • 古遗址:71处
    • 古墓葬:61处
  • 第三批:1993年7月15日公布,共234处,包括:
    • 近现代文物史迹:29处
    • 石窟寺、摩崖造像:12处
    • 古建筑:91处
    • 石刻:8处
    • 古遗址:62处
    • 古墓葬:32处
  • 第四批:2001年2月7日公布,共132处,包括:
    • 古遗址:27处
    • 古墓葬:19处
    • 古建筑:49处
    • 石窟寺及石刻:8处
    •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29处
  • 第五批:2008年10月23日公布,共260处,包括:
    • 古遗址:69处
    • 古墓葬:30处
    • 古建筑:85处
    • 石窟寺及石刻:21处
    •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55处
    • 与现有河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2处
  • 第六批:2018年2月14日公布,共54处,包括:
    • 古遗址:17处
    • 古墓葬:4处
    • 古建筑:18处
    •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15处
    • 与现有河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2处
    • 撤销、消号、合并等调整项目:21处

分市列表

此列表列举了各地级市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包括后来成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索引:石家庄市唐山市秦皇岛市邯郸市邢台市保定市张家口市承德市沧州市廊坊市衡水市


石家庄市

长安区

桥东区

  • 石家庄电报局营业厅旧址
  • 石家庄日本宪兵司令部旧址

桥西区

新华区

裕华区

  • 尖岭古墓
  • 尖岭石造像

井陉矿区

鹿泉区

藁城区

晋州市

  • 晋州朱氏家族墓地

新乐市

深泽县

无极县

赵县

灵寿县

高邑县

元氏县

赞皇县

平山县

井陉县

栾城区

  • 栾武台遗址
  • 柴武台古墓
  • 清明桥
  • 栾城县文庙大成殿

正定县

行唐县


唐山市

路北区

路南区

古冶区

  • 多宝佛塔

开平区

丰润区

遵化市

迁安市

迁西县

滦南县

玉田县

乐亭县

滦县


秦皇岛市


邯郸市

丛台区

邯山区

复兴区

峰峰矿区

武安市

大名县

魏县

  • 魏县刘氏家族墓地

曲周县

  • 曲周段氏家族墓地

肥乡县

成安县

  • 邯郸战役革命烈士墓群

临漳县

磁县

涉县

永年区

馆陶县

  • 王占元宗祠

邯郸县


邢台市

襄都区

  • 七里河御路石桥
  • 直隶第四初级师范学校旧址

信都区

南宫市

沙河市

临城县

内丘县

柏乡县

隆尧县

任县

南和县

宁晋县

巨鹿县

广宗县

平乡县

威县

清河县

临西县

  • 临清古城城址
  • 八里圈清真寺

邢台县


保定市

北市区

南市区

定州市

涿州市

安国市

高碑店市

易县

徐水区

涞源县

顺平县

唐县

望都县

涞水县

高阳县

安新县

雄县

  • 陈子正故居

容城县

蠡县

曲阳县

阜平县

博野县

满城县

清苑县

定兴县


张家口市

桥东区

桥西区

宣化区

下花园区

张北县

康保县

沽源县

尚义县

蔚县

阳原县

怀安县

万全区

怀来县

赤城县

崇礼区

涿鹿县


承德市

双桥区

双滦区

  • 琳霄观
  • 大庙村炮楼

兴隆县

平泉县

滦平县

隆化县

承德县

丰宁满族自治县

宽城满族自治县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沧州市

新华区

  • 沧州戴氏家族墓地

运河区

泊头市

任丘市

黄骅市

河间市

献县

吴桥县

  • 石牛
  • 澜阳书院
  • 孙福友故居

沧县

东光县

  • 河沟遗址
  • 马致远墓
  • 刘谬王墓地

肃宁县

南皮县

盐山县

青县

海兴县

孟村回族自治县

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 武帝台遗址

廊坊市


衡水市


跨区

  • 古长城(2-29)(跨承德、张家口、保定等地区)

附注

  1. 河北省人民委员会公布河北省第一批文物保护名单的通知,(56)文张字第4号,各专、市、县、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省文化局遵照国务院(56)国二文习字第6号『国务院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J(此件已于六月四日以(56)文王字第1号通知转发各地)所提出的我省第一批古代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碑碣的保护单位名单,随文公布于后,并作如下通知: 一、各专、市、县、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应即依照规定对所属范围内应予保护的各项文物,作出标志,加以保护,不得有任何破坏。保护单位所在地的乡、村、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及利用部门应负直接保护责任,各专、市、县、自治县应经常检查督促。 二、凡在公布与保护单位的境内进行工农业和水利、交通等项基本建设计划时,必须事先征得省文化局同意,以免历史文物遇到难以弥补的破坏。 三、我省地上、地下历史文物非常丰富,没来得及列入这次名单的还有很多。各地应注意发现这批名单没有包括的古代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碑碣等,一面随时报告文化部门,一面就地先行采取措施加以保管,以便据情报请国务院,逐步置于国家保护之列。 四、省文化局应即拟订具体保护办法,包括标志如何设置、保护方法以及对努力保护保存历史文物人员的表扬、奖励办法等,通知各地运行。附:河北省第一批文物保护名单 河北省人民委员会1956年9月7日
  2. 1996年被列入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3. 2006年列入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4. 1961年被列入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5. 2001年被列入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6. 1982年列入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7. 1988年列入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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