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物保护单位

河北省文物保护单位,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文物局提出,河北省政府批准,上报国务院备案,正式对外公布并竖立标志的河北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 第一批:1956年9月7日公布215處(1982年废止)[1]
  • 重新公布第二批,之前公布的均废止):1982年7月23日公布,共304处,包括:
    • 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20处
    • 石窟寺:8处
    • 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109处
    • 石刻及其他:35处
    • 古遗址:71处
    • 古墓葬:61处
  • 第三批:1993年7月15日公布,共234处,包括:
    • 近现代文物史迹:29处
    • 石窟寺、摩崖造像:12处
    • 古建筑:91处
    • 石刻:8处
    • 古遗址:62处
    • 古墓葬:32处
  • 第四批:2001年2月7日公布,共132处,包括:
    • 古遗址:27处
    • 古墓葬:19处
    • 古建筑:49处
    • 石窟寺及石刻:8处
    •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29处
  • 第五批:2008年10月23日公布,共260处,包括:
    • 古遗址:69处
    • 古墓葬:30处
    • 古建筑:85处
    • 石窟寺及石刻:21处
    •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55处
    • 与现有河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2处
  • 第六批:2018年2月14日公布,共54处,包括:
    • 古遗址:17处
    • 古墓葬:4处
    • 古建筑:18处
    •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15处
    • 与现有河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2处
    • 撤销、消号、合并等调整项目:21处

分市列表

此列表列举了各地级市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包括后来成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索引:石家庄市唐山市秦皇岛市邯郸市邢台市保定市张家口市承德市沧州市廊坊市衡水市


石家庄市

长安区

桥东区

  • 石家庄电报局营业厅旧址
  • 石家庄日本宪兵司令部旧址

桥西区

新华区

裕华区

  • 尖岭古墓
  • 尖岭石造像

井陉矿区

鹿泉区

藁城区

晋州市

  • 晋州朱氏家族墓地

新乐市

深泽县

无极县

赵县

灵寿县

高邑县

元氏县

赞皇县

平山县

井陉县

栾城区

  • 栾武台遗址
  • 柴武台古墓
  • 清明桥
  • 栾城县文庙大成殿

正定县

行唐县


唐山市

路北区

路南区

古冶区

  • 多宝佛塔

开平区

丰润区

遵化市

迁安市

迁西县

滦南县

玉田县

乐亭县

滦县


秦皇岛市


邯郸市

丛台区

邯山区

复兴区

峰峰矿区

武安市

大名县

魏县

  • 魏县刘氏家族墓地

曲周县

  • 曲周段氏家族墓地

肥乡县

成安县

  • 邯郸战役革命烈士墓群

临漳县

磁县

涉县

永年区

馆陶县

  • 王占元宗祠

邯郸县


邢台市

襄都区

  • 七里河御路石桥
  • 直隶第四初级师范学校旧址

信都区

南宫市

沙河市

临城县

内丘县

柏乡县

隆尧县

任县

南和县

宁晋县

巨鹿县

广宗县

平乡县

威县

清河县

临西县

  • 临清古城城址
  • 八里圈清真寺

邢台县


保定市

北市区

南市区

定州市

涿州市

安国市

高碑店市

易县

徐水区

涞源县

顺平县

唐县

望都县

涞水县

高阳县

安新县

雄县

  • 陈子正故居

容城县

蠡县

曲阳县

阜平县

博野县

满城县

清苑县

定兴县


张家口市

桥东区

桥西区

宣化区

下花园区

张北县

康保县

沽源县

尚义县

蔚县

阳原县

怀安县

万全区

怀来县

赤城县

崇礼区

涿鹿县


承德市

双桥区

双滦区

  • 琳霄观
  • 大庙村炮楼

兴隆县

平泉县

滦平县

隆化县

承德县

丰宁满族自治县

宽城满族自治县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沧州市

新华区

  • 沧州戴氏家族墓地

运河区

泊头市

任丘市

黄骅市

河间市

献县

吴桥县

  • 石牛
  • 澜阳书院
  • 孙福友故居

沧县

东光县

  • 河沟遗址
  • 马致远墓
  • 刘谬王墓地

肃宁县

南皮县

盐山县

青县

海兴县

孟村回族自治县

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 武帝台遗址

廊坊市


衡水市


跨区

  • 古长城(2-29)(跨承德、张家口、保定等地区)

附注

  1. 河北省人民委員會公布河北省第一批文物保護名單的通知,(56)文張字第4號,各專、市、縣、自治縣人民委員會:省人民委員會批准省文化局遵照國務院(56)國二文習字第6號『國務院關於在農業生產建設中保護文物的通知J(此件已於六月四日以(56)文王字第1號通知轉發各地)所提出的我省第一批古代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碑碣的保護單位名單,隨文公布於後,並作如下通知: 一、各專、市、縣、自治縣人民委員會應即依照規定對所屬範圍內應予保護的各項文物,作出標誌,加以保護,不得有任何破壞。保護單位所在地的鄉、村、農業生產合作社以及利用部門應負直接保護責任,各專、市、縣、自治縣應經常檢查督促。 二、凡在公布與保護單位的境內進行工農業和水利、交通等項基本建設計劃時,必須事先徵得省文化局同意,以免歷史文物遇到難以彌補的破壞。 三、我省地上、地下歷史文物非常豐富,沒來得及列入這次名單的還有很多。各地應注意發現這批名單沒有包括的古代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碑碣等,一面隨時報告文化部門,一面就地先行採取措施加以保管,以便據情報請國務院,逐步置於國家保護之列。 四、省文化局應即擬訂具體保護辦法,包括標誌如何設置、保護方法以及對努力保護保存歷史文物人員的表揚、獎勵辦法等,通知各地執行。附:河北省第一批文物保護名單 河北省人民委員會1956年9月7日
  2. 1996年被列入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3. 2006年列入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4. 1961年被列入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5. 2001年被列入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6. 1982年列入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7. 1988年列入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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