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歧視條例
《殘疾歧視條例》是香港政府保障殘疾人士避免因其殘疾而受到歧視、中傷及騷擾而制定的法例。該法例可以保障殘疾人士及與其有聯繫的人士在以下方面免受歧視、中傷或騷擾:
殘疾歧視條例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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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
本條例旨在將基於任何人或其有聯繫人士的殘疾而在僱用、處所提供、敎育、加入合夥、獲得職工會或會社的會員資格、進入處所通道、進入敎育機構就讀、享用體育設施以至貨品、服務、設施的提供方面對該等人士的歧視定為違法作為;就針對殘疾人士和其有聯繫人士的騷擾及中傷訂定條文、擴大平等機會委員會的職權以包括基於任何人或其有聯繫人士的殘疾而對該等人士的歧視,及就相關目的訂定條文。[1]。 | |
引稱 | 第487章 |
制定機關 | 香港立法局 |
制定日期 | 1996年5月20日 |
立法歷史 | |
法案名稱 | 弱能歧視條例草案[2] |
呈交者 | 衞生福利司霍羅兆貞 |
首讀 | 1995年5月23日 |
二讀 | 1995年7月27日 |
三讀 | 1995年7月28日 |
修訂 | |
1997、2020 | |
現狀:已施行 |
與殘疾人士有聯繫的人士也在這些範圍內受到保障[3]。
参見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
- 殘疾歧視條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社區法網 - 反歧視 - 殘疾歧視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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