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彬 (大法官)

林彬1893年—1958年7月24日),字佛性,谱名宏肇浙江省樂清縣(今樂清市)海屿乡高阳村人。中华民国法学家、政治人物。[1][2]

林彬

生平

民国9年(1920年),林彬自北京大学法学系毕业,获学士学位,留校任教。此后,曾在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等处任检察官、推事、庭长、审判官等职。民国12年(1923年),主办曹锟贿选总统案。民国15年(1926年),主办段祺瑞政府髙级官员杀伤请愿学生案。[1][2]

1927年,林彬出任国民政府法制局编审。1928年立法院成立,林彬先后出任第一至四届立法委员,同时兼任法制委员会委员长。其间参与起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及说明书,参与制定了标准法国籍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户籍法土地法强制执行法违警罚法破产法公证法律师法及各种机关组织法等法律。其间,他还任教于国立北京大学国立政治大学国立中央大学等校法律系。[1][2]

1937年,林彬曾因病返乡,抗日战争爆发后返回南京,后又与国民政府一同前往四川。1939年因母亲逝世而回乡奔丧。1942年起,任考试院法规委员会委员。1945年当选中央监察委员,1946年又当选制宪国民大会代表。1947年当选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1948年出任司法院大法官。赴台湾后,于1950年至1954年间任司法行政部部长。同时还任台湾大学教授、总统府国策顾问等。1958年7月24日,林彬逝世。[1][2]

参考文献

  1. 刘国铭主编. . 团结出版社. 2005.
  2. 乐清县志,中华书局,2000年,第1134页
  中國
前任:
張知本
司法行政部部長
1950年3月16日-1954年6月1日
繼任:
谷鳳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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