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茂生 (法學家)
李茂生(1954年10月1日—),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日本一橋大學法學博士,臺灣廢除死刑運動參與者[1]。
李茂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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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 | 1954年10月1日
国籍 | ![]() |
母校 | 國立師大附中 國立臺灣大學(學士、碩士) 東京大學(肄業) 一橋大學(碩士、博士) |
科学生涯 | |
研究领域 | 法學 |
机构 | 國立臺灣大學 |
經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碩士。碩士畢業後赴日本留學,原先就讀東京大學,因無法達到東京大學指導教授的認可標準及黃東熊教授之故而無法取得學位,在原指導老師的聯絡與幫助下轉到一橋大學,師從福田雅章,於1991年以86萬字的博士論文〈日本戰後行刑思想史〉獲得一橋大學刑事法學博士(一橋大學創校以來所頒授的第八個博士,第一個外國人博士)。[2][3]
李茂生主要以米歇爾·福柯、喬治·阿甘本的理論冶煉刑事法,曾經主導台灣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修正。教學風格活潑,雖多諷刺戲謔之語,然實寓其刑法思想於其中(但是他本人表示並不懂義大利文,所以都是看日文二手翻譯理解這些人的學問)。[4]
李茂生的興趣非常廣泛,年輕時曾經利用fortran寫出滑雪的電腦遊戲。
李茂生於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任教將近32年,桃李滿天下,於2023年1月正式退休,轉任兼任教授。他自嘲若從學生時期算起,「從1973年到2023年,與台大近半個世紀的糾纏終於要結束了。」。[5]
學說
李茂生老師主張的客觀說,在三階理論中,是將主觀要件的判斷,延後到第3階段的「有責性」的判斷階段;在第1階段的「構成要件該當性」、第2階段的「違法性」的判斷階段,都只考慮犯罪的客觀條件,這樣可以避免被告的主觀意思被任意扭曲。
對醫療人員的批判
李茂生對醫療人員的批判,認為醫療人員應該要病患負起更大責任,例如:以往醫療體系認為只要取得「患者的同意」、「患者家屬的同意」或更離譜的「患者相關人士的同意」,手術成功與否都可以免責;事實上,法律對醫療行為會依序審視目的、手段及均衡的正當性,而患者的同意則屬於均衡性的判斷;倘若目的、手段即已違法,則不論患者是否同意,也無濟於事。因此認為制度和判例要求提升醫療人員的責任與減少醫療人員能操作的防衛醫療空間。[6]
相關爭議
- 2016年8月31日,為了不當黨產委員會主委顧立雄怒飆記者一事,李茂生在臉書上力挺顧,槓上草協聯盟發起人徐巧芯,甚至以諷刺語氣表示,「至於巧巧巧巧我愛你的回應,我不做任何評論。其實是懶得評論。不過,我真的是好愛你喔」[7][8][9][10][11][12]。
- 2016年9月7日,針對勇夫何柏翰勒斃闖空門竊賊一事,李茂生表示出問題的是「侵入者已經失去反抗能力後的行為」。「說真的,如果這是考題,標準答案或許是未必故意的殺人。一方面絞首,一方面向警察說『他快死了』,這句話就是個完整的自白。法官已經夠委婉了。」,並引述民法149條「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還認為大部分的網友不用大腦[13]。
- 李茂生日前在臉書PO文酸航空公司「實在不會做生意,(商務艙)位置空著也沒人坐,讓我展現一下當老公的氣魄,也沒有損失啊」。「宅神」朱學恒則在臉書轉貼李茂生的PO文,酸他「錢不夠就認真去賺!憑什麼華航要把空位給你特權升等?」。[14]
- 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穿著條短褲遇到女警詢問事情,以及問他是「幹什麼的」,他一時「氣衝腦門」,回了句「我是臺大法律的教授,妳最好不要惹我」,女警聞言隨即致歉,掉頭就走。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需要是受檢人有犯罪事實等特定事由,警察才能臨檢,否則,民眾得以拒絕臨檢。[15]
- 李茂生曾表示前旅美球星陳金鋒無法站穩美國大聯盟的其中一個原因是英文能力不足,引起網友與學者的批評。後來李茂生表示「溝通能力、種族等也會發揮影響實力的作用,但終究只是配角而已」。[16]
- 李茂生說,"刑期越重,受刑人越無法更生,這是不爭的事實"。
參考資料
- . 自由時報. 2016-06-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5-13).
- 陳怡杰. . 上報. 2018-05-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5-10).
- , [2023-01-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3-27) (中文(中国大陆))
- 崔至雲. . ETtoday新聞雲. 2019-10-11 [2023-05-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5-10).
- 洪培英. . 信傳媒. 2022-12-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5-10).
- 李茂生. (PDF). 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 [2023-05-10].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3-05-10).
- . [2016-09-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8).
- . [2016-09-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1-12).
- . [2016-09-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3).
- . [2016-09-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7).
- . [2016-09-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1-12).
- . [2016-09-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14).
- . 三立新聞. 2016-09-07 [2016-09-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1-12) (中文(臺灣)).
- . 自由時報. 2017-10-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5-10).
- . 自由時報. 2017-06-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5-10).
- . 自由時報. 2017-08-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5-11).
外部連結
- 李茂生的Facebook專頁
- 李茂生的部落格:死刑四論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百人連署,要求停止死刑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李茂生教授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介紹李教授的專精、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