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元
李新元(1962年10月—),男,汉族,江苏泰兴人,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人物。
李新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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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 | |
出生 | 1962年10月(61歲) 中国江苏泰兴市 |
民族 | 汉族 |
政党 | 中国共产党(已被开除) |
曾任贵港市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党组书记等职务。2021年3月,李新元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1]。2022年9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新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
生平
2009年4月至2011年8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党组成员[3]。
2011年8月至2011年9月,任中共梧州市委常委。2011年9月至2013年1月,任梧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
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任中共钦州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2015年2月至2015年12月,转任中共贵港市委副书记,市政府代市长、市长。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任贵港市委书记。2016年1月至2020年1月,任贵港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2020年1月,不再兼任贵港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21年2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党组书记。这类任命通常是为日后担任厅长做准备。然而,2021年3月,担任新职务仅一个月的李新元便因爲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4]。
2021年12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李新元受贿案。检察院指控李新元自2003年至2021年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和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231亿余元;并主动索贿人民币3300万元。[5]。2022年9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李新元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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