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定 (北宋)
李定(1020年—1087年),字资深,扬州(今江苏扬州市)人。宋朝官员。
曾受教于王安石,进士及第,任定远县(今安徽省定远县)县尉,秀州(今浙江省嘉兴市)判官。
熙宁二年由孙觉举荐,召至京师开封,谏官李常问他:“君从南方来,民谓青苗法如何?”李定说:“民优之,无不喜者。”后由王安石荐于皇帝,历官太子中允、监察御史里行,此次擢拔众议汹汹,宋敏求、苏颂、李大临等抵制不从,[1]御史陈荐劾“定所生母亡,不解官持丧”,此议遂罢。三年,被擢为崇政殿说书时,御史林旦、薛昌朝反对奏说,李定不服母丧不孝,[2]曰:“不宜以不孝之人居劝讲之地。”。四年,改集贤院校理、检正中书吏房公事。[3]
元丰初年,召拜宝文阁待制、同知谏院,进知制诰,官御史中丞,上《国子监敕式令》并《学令》凡百四十条。
元丰二年(1079年)同舒亶制造了“乌台诗案”(以“过眼青钱转手空”为榜样的典型文本狱),苏轼入狱几乎论死。
宋哲宗时,司马光执政,新法人士先后被贬,知青州,移江宁府,谪居滁州。
元祐二年卒。李定于宗族有恩,分财振赡,家无余资。是故死之日,诸子皆布衣。
子:李简夫。
注释
- 《长编》卷二百一十:“光曰:‘李定有何异能,而拔用不次?’上曰:‘孙觉荐之,邵抗亦言定有文学、恬退,朕召与之言,诚有经术,故欲以言职试之。’光曰:‘宋敏求缴定辞头,何至夺职?’上曰:‘敏求非坐定也……’”
- 《长编》:“先是,言者攻李定不服母丧,王安石乃力主定,因忌寿昌,及寿昌至,但付审官院。寿昌前已再典郡,于是折资通判河中府,迎其母弟妹以归。”《东轩笔录》:“司农少卿朱寿昌在襁褓,所生母被出。治平中,弃官入关中寻访,得于陕州。生定。出嫁郜氏,生蔡奴。”
- 《长编》卷二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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