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令
概要
律令的基本思想是儒家和法家的思想,即儒家的德治主义思想,和法家法律万能的法治主义思想。古代中国为维持国家和社会秩序,制定了礼、乐、刑(法)、兵(军事)等规范,儒家重视礼、乐,而法家重视刑、兵。
汉代汉武帝推行独尊儒术,但实际上是外儒内法,将儒家的礼乐作为法律规范,称为「以礼入刑」。最初刑的成文法是「律」,「令」则是为其补充的规范,之后「令」的地位提升,逐渐成为独立于「律」的存在,268年西晋颁布第一部律令--《泰始律》与《泰始令》,两者合称《泰始律令》,标帜「令」的法典化,成为与「律」相同地位的法律。
魏晋南北朝是律令发展时期,隋唐则是律令的最盛期,并影响日本和朝鲜三国,形成以中国为中心,在东亚文化圈范围内类似的司法体系[1],在「律」和「令」之外,还出现补充律令的「格」和「式」。除了法律体系之外,律令还与以律令规范的政治制度组成律令制,实行律令制的国家又称律令国家[2]。
历史
律令形成
在中国古代辞书《尔雅》中「律」指恒常的律法,「令」则是君主的命令,战国时期在贵族与平民阶级融合,和法家思想盛行之下,为了统治人民,成文法开始出现,称为「律」,尤其秦国在商鞅变法之下成为奉行法家思想的国家。汉初沿用秦代法律体系,汉代中期汉武帝推行独尊儒术,但实际上是外儒内法,将儒家的礼乐作为法律规范,称为「以礼入刑」,此后「律」成为刑罚依据,「令」则承担教化人民的功能,「律」和「令」的功能开始明确分化。268年西晋颁布第一部律令--《泰始律》与《泰始令》,两者合称《泰始律令》,标帜「令」的法典化,成为与「律」相同地位的法律,编纂《泰始律令》的杜预确立以「律」主管刑罚,以「令」主管政治制度的法律体系,西晋灭亡后,南北朝时期各朝代仍继续颁布、实施律令。
律令发展
581年隋文帝颁布《开皇律令》,开皇律令高度体系化,开创律令最盛的隋唐时期,标志律令法的完备。《开皇律》中将十恶列于律首,《开皇令》中将官僚制度的相关规定列于令首,两者标志通过君权法制化强化君权。[3]在隋之后的唐朝也在开皇律令基础上颁布《武德律令》,在「律」和「令」之外,还出现补充律令的「格」和「式」,首部格式为唐太宗时期颁布的《贞观格式》。
律令衰退
9世纪之后东亚各国的律令制逐渐崩溃,但必须注意的是律令制与律令不同,律令制虽然崩溃,但作为法律的律令仍然存在,其中的「令」在宋代之后重要性降低,明代的《大明令》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令典,但是重要性已极低。相对的「律」依旧是中国历代刑罚主要的成文法典,直到中国最后的帝制王朝--清朝颁布《大清律例》皆然;至于日本《养老律令》更是自757年颁布后一直实施到1868年明治维新时期,尽管在9世纪之后日本便不断以律令之外的规范、制度架空律令的效力。
日本
除了中国之外,日本是唯一明确制订和实施律令与相关制度的国家。日本在七世纪末,当国家受到唐朝的威胁时,为了富强国力,律令的概念被积极接受,并制定了开创性的律令法典近江令和飞鸟净御原令,与中国不同日本先颁布「令」,可见创建富强国力的政治制度是当时日本的首要目标,之后日本在701年颁布《大宝律令》、757年颁布《养老律令》,此后《养老律令》一直实施到1868年明治维新时期。
对于律令的缺失,日本曾在8世纪后期颁布删定律令・删定令格,但9世纪初随即因频繁发生争议,被以造成民心不定为由废止。此后日本改以颁布格式补全律令的缺失,在嵯峨天皇、清和天皇、醍醐天皇在9~10世纪相继编纂弘仁格式・贞观格式・延喜格式合称三代格式。在9世纪之后日本便不断以律令之外的规范、制度架空律令的效力。
历代律令
中国的律令
- 垂拱律令
- 神龙律令
- 太极律令
- 开元律令
参考资料
- 山内昌之・古田博司「近代日本における东アジア共通文化论の轨迹
- 菊池秀明「日中の政治・社会构造の比较」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p8 (日中历史共同研究报告书 p153)
- 高明士,〈从律令制的演变看唐宋间的变革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坂上康俊「古代东アジア国际秩序の再编と日韩関系―7~9世纪―」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p20(日韩歴史共同研究第2期报告书 p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