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規武器
常規武器(英語:)一詞通常是指其破壞能力來自動能、燃燒或爆炸性能量的武器,不包括大規模毀滅性武器(例如核武器、生物武器、放射性武器和化學武器[1])。在犯罪、衝突或戰爭中使用的任何武器均被歸類為常規武器,包括小型武器、防禦性盾牌和輕武器、水雷和地雷,以及(非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炸彈、砲彈、火箭、導彈和集束炸彈。[2]這些武器使用基於化學能的爆炸性材料,而不是核武器中的核能。[2][3]
战争与軍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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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對所有類型的常規武器的使用受《日內瓦公約》管轄。某些類型的常規武器也受到聯合國《特定常規武器公約》的管制或禁止。其餘還受《集束彈藥公約》、《渥太華條約》又稱《禁止地雷條約》和《武器貿易條約》等其他條約的禁止。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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