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 (中華民國)
《工會法》,是中華民國最基礎的工會法律,主要是「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而制定(根據該法第1章第1條)。民國18年(1929年)11月1日公布實施[2],現行修正版本2022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2023年1月16日施行。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工會法 (中華民國) |
工會法 Trade Union 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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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施行中 | |
施行日期 | 1929年11月1日[1] |
修正次數 | 14 |
最新修正 | 2022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 |
法規類別 | |
類 | 行政 |
部 | 勞動部 |
目 | 勞動關係目 |
參考文獻 | |
所有條文 | 工會法 |
沿革 | 法規沿革 |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59年(1970年)8月31日制定公布,自公布日施行的《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司法院釋字第161號解釋》解釋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所定法規生效日期之起算,應將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算入。」尚無《中央法規標準法》時,依據《法律施行日期條例》。
- 衛民.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2010-08-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6-20).
外部連結
- 中華民國《工會法》(繁體中文)(英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全國法規資料庫 - 中華民國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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