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客
嫖客,又称狎客[1]、寻芳客,是指嫖妓的人。「嫖」字在早期本来并没有狎玩娼妓的意思[2],到后期才转为现在的意思。古代的嫖客大多为寻找性服务,现代则专指与性工作者进行性交易的人。有些国家嫖妓犯法(瑞典等国受女性主义运动影响罚嫖不罚娼),有些国家则是准设红灯区大赚买春钱(如荷兰、德国)。
历史
希腊神话记一美貌的妓女拉伊丝,价码为一千德拉克马,狎客仍不绝于途。古希腊的妓女分作数级。最低级的称为[3],这个字来自,即「贩卖」,这些「卖春妇」一般为性奴隶,从属于叫做的人,直译就是「牧妓人」。
周越然《言言斋佚文》记有法国民谣:“十个男子九个嫖,不嫖必定有蹊跷;倘非天阉不成器,当是身体吃勿消”。[4]当时巴黎登记有案之妓女约六千或七千人,其不登记的暗妓恐在六万人以上。[5]《约翰生传》作者包斯威尔(J. Boswell)在日记记1764年某日嫖妓的经过。
法律以及规范
嫖妓、性交易在各国之间法律皆不同,因司法管辖区和国家/地区而异。
台湾
台湾法规规定性交易必须在性专区内才合法,政府允许人民在性专区内进行性交易,但是目前台湾政府没有设立任何性专区。
参见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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