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英租界选举人大会
天津英租界选举人大会,全称天津英国工部局所辖区域选举人年度大会(英語:),最初为天津英租界租地人会议,1897年更名为天津英租界纳税人会议,1919年后定名天津英国工部局所辖区域选举人年度大会。天津英租界选举人大会是天津英租界的最高权力机关,拥有有立法权也兼有选举权和行政监督权[1]。天津英租界选举人大会推举产生董事组成天津英租界工部局董事会领导行政执行机构天津英租界工部局。
天津英租界选举人大会分为常年大会(英語:)和特别大会(英語:)。
选民登记及公示
1874年以前
1863年10月27日,驻天津英国代理领事约翰·吉布逊(John Gibson)签署制定颁布了《天津埠地方章程》(英語:)。选举人登记是1860年代天津英租界划定之初即规定并施行的一项制度。由于有完善的土地登记制度做保障,原订租界工部局早期以租地人所承租的地亩数为标准确定选举人资格,实现了对天津英租界辖区内选举人的登记。根据1866年版《天津英租界土地章程》,天津英租界内的租地人只要达到最低租地标准无需专门登记即自动完成选民登记,享有选举权,且任何合格选举人都只享有1票权。
1874年以后
1874年,《天津英租界土地章程》修订,加入相关选民登记条款“天津租地人大会投票权暂行规定”七项,其中特别指出,“未经存案之租地人欲取得投票权,须于租地人大会召开至少七日前登记存案,否则不享有投票权”。
1928年《天津英租界土地章程》修正章程第10条规定,天津英租界选举人常年大会的选举人(占用房产人)须在大会召开前至少14日向天津英租界工部局董事会秘书长提出书面申请,由秘书长审核申请人资格并确定所得投票权数后登记在册。会议召开前7日,秘书长将全部选举人名单及票权统计表(包括提交申请的占用房产人和土地簿记录在册的地亩业主)送至天津本埠重要报纸刊登。从1929年起,天津英租界历次常年大会召开之前均例行选举人登记,相关程序及登记结果会以通告的形式连日刊载于《大公报》的显著位置。同时,章程规定,英国驻津总领为常年大会的法定召集人,因此,大会召开前两到三周之间,领事也会发布会期预告。
议事规则与会议议程
议事规则
天津英租界选举人大会由英国总领事召集并担任主席,但其通常没有投票表决权也极少干预具体行政工作,仅当赞成与否决两方票数相等时做最后表决[2]。
英租界选举人大会,无论是常年大会或特别会议,均由英国总领事召集,并有权对会议内容作出最后裁决,对大会决议之事项,不仅可以在会上口头否认,也可以于会后7日内以书面声明予以否决[3]。
会议议程
天津英租界选举人大会的常年大会通常有以下议题:
- 议题一:通过上年工部局董事会报告,内含各部门年度报告,以及截止于12月31日的账目报告。
- 议题二:讨论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及主要支出项目,确定捐税缴付时间。
- 议题三:投票产生工部局董事,组成新一届工部局董事会,任期一年。
- 议题四:委派2至3名估价委员,任期一年。估价委员的职能主要有两点,一是估计地价及房产租值,二是决定捐率[4]。
- 议题五:其他议题。
部分会议统计
从1919年1月1日,天津英租界各区域正式合并开始,至1941年,天津英租界选举人每年4月中上旬召开一次常年大会,共计23次[5]。
时间 | 届次 | 举办地点 | 出席人数 |
---|---|---|---|
1927年3月30日 | 第9次常年大会 | 戈登堂 | 不详 |
1927年5月11日 | 特别大会 | 戈登堂 | 102 |
1928年4月11日 | 第10次常年大会 | 戈登堂 | 不详 |
1929年4月17日 | 第11次常年大会 | 戈登堂 | 不详 |
1930年4月16日 | 第12次常年大会 | 戈登堂 | 165 |
1931年4月15日 | 第13次常年大会 | 戈登堂 | 不详 |
1932年4月20日 | 第14次常年大会 | 戈登堂 | 143 |
1933年4月12日 | 第15次常年大会 | 戈登堂 | 111 |
1934年4月11日 | 第16次常年大会 | 戈登堂 | 110 |
1935年4月10日 | 第17次常年大会 | 戈登堂 | 99 |
1936年4月15日 | 第18次常年大会 | 戈登堂、耀华中学 | 215 |
1936年12月9日 | 特别大会 | 戈登堂 | 79 |
1937年4月7日 | 第19次常年大会 | 戈登堂 | 153 |
1938年4月6日 | 第20次常年大会 | 天津英国文法学校 | 不详 |
1938年12月2日 | 特别大会 | 天津英国文法学校 | 108 |
相关条目
相关著作
- 天津市档案馆. . 天津: 天津古籍出版社. ISBN 9787552800678.
- 天津市档案馆,南开大学分校档案系. . 天津: 天津人民出版社. 1992-04. ISBN 7-201-00544-8 (中文).
参考文献
- 程维荣. . 上海: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21. ISBN 9787552035407.
- 张皓. . 北京: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4. ISBN 9787303068883.
- 天津市地方志编修委员会. . 天津: 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1996年1月. ISBN 9787805635736.
- 《驻津英国工部局一九一八年章程暨修正条文》第四十四条:估价委员得估计地价暨房产租值以资决定捐率,并将估定之地价暨房产租值随时修正之;倘地主或住户对于估价委员所估之地价及房产租值认为不满意时,得陈诉于英国总领事,其所判断即为最后之裁决。
- 耿科研. . 南开大学. 2014-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