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
《國土計畫法》是一部中華民國法律,主要目的是為了因應氣候變遷、追求國家永續發展,同時解決中華民國土地法零散及空間規劃體系常年存在的問題所制定。
國土計畫法 Spatial Planning Act | |
---|---|
狀態:施行中 | |
施行日期 | 2016年5月1日 |
修正次數 | 1 |
最新修正 | 2020年4月21日 |
法規類別 | |
類 | 行政 |
部 | 內政部 |
目 | 營建目 |
參考文獻 | |
所有條文 | 國土計畫法 |
沿革 | 法規沿革 |
內容
國土計畫法是「國土計畫」的法源依據,透過以「國土計畫」取代「區域計畫」的形式,將過往相互獨立的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及國家公園計畫等空間規劃進行系統性整合,試圖解決過去區域計畫下非都市土地開發管制不力、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之複雜管理方式等問題。
國土計畫法依據保育及管理的需要,將土地劃作四大功能分區:[1]
- 國土保育地區:作為保育及保安之用(如國家公園)。
- 海洋資源地區:作為資源永續利用之用(如海洋保護區)。
- 農業發展地區:作為確保糧食安全之用(如農地)。
- 城鄉發展地區:作為集約發展與成長管理之用(如都市計畫區)。
參考資料
- 台南市政政府地政局網站,2021年12月9日刊登,〈國土功能分區分類〉,https://land.tainan.gov.tw/cp.aspx?n=32412
- 陳佩君. . 新頭殼newtalk. 2020-04-09 [2020-04-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1).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