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刑

吕刑是中國西周时期周穆王吕侯参照夏朝的赎刑制度制定。[1]

内容主旨

现保存在《尚书》中的吕刑篇,虽然不是法典,但保留了西周法制的原则,反映了吕刑关于刑书条目、刑罚分类、审判原则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墨子·尚贤下》提到吕刑。《墨子》提到先王将吕刑书之竹帛,传给子孙。《墨子·尚贤下》引用的吕刑片段就是《尚书·吕刑》的一段。[2]

参见

参考资料

  1. 尚书·吕刑篇序》:“训夏赎刑,作吕刑。”
  2. 《墨子·尚贤下》:“古者圣王既审尚贤,欲以为政,故书之竹帛,琢之盘盂,传以遗后世子孙。于先王之书吕刑之书然:‘王曰:於!来!有国有土,告女讼刑。在今而安百姓,女何择言人?何敬不刑?何度不及?’能择人而敬为刑,尧、舜、禹、汤、文、武之道可及也。是何也?则以尚贤及之。”转引自李零:《简帛古书与学术源流(修订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1月北京第2版,第44页。ISBN 9787108027177
  • 中国法制史》,蒲坚著,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版,ISBN 7-304-02441-0,第三章第三节

外部链接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尚書/呂刑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