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眾幸福黨

台灣大眾幸福黨,又名羅東案,為台灣戒嚴時期的一場政治案件[1]

該黨由當時的宜蘭縣羅東鎮陳泉福陳啟智黃禎義林樹欉等人發起,由於不滿國民政府對台灣人的壓迫與差別待遇,決定籌組政黨以非武裝方式推翻國民政府,實現台灣獨立;1965年9月陳泉福等人在經過長期籌備後,決定組成台灣大眾幸福黨,並草擬組織草綱、青年同盟組織草案、入黨誓詞、組織草案等文件;而且陳泉福等人也與顏尹謨林水泉等人有所往來,並曾參與顏尹謨等人組織的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的活動。

1965年秘密成立「臺灣大眾幸福黨」,黨員有教師、大學生、醫師、公務員、工人、商人等。因與「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林水泉等素有聯繫,故被牽連破獲。1967年12月至1968年4月,羅東中學教師黃英武等19人陸續被捕,1968年判決,陳泉福、黃英武、黃禎叢、陳啟智、黃恒正、黃正雄、廖正雄等8人判刑12年;林德川等6人判10年徒刑;邱廣生等3人6年徒刑;1人5年徒刑,1人交付感訓。[2]

參考文獻

  1. 徐宗懋. 初版. 台北市: 台湾古籍出版有限公司. 2007: 341 [2023-02-11]. ISBN 9789867332820.
  2. 沈懷玉 撰 魏廷朝,《臺灣人權報告書》,http://nrch.culture.tw/twpedia.aspx?id=5805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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