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物
分类
在法律上,公物大致上可以分为四类:
行政使用公物
「行政使用公物」又称为「公务用物」,指的是达成行政的工作而直接使用的公物。这类公物单纯供行政主体使用:例如军舰、警车等等。 在某些情况下,人民也可以使用公务用物,例如:
- 基于行政任务之运行:如因犯罪而坐上警车
- 基于契约:如广告公司与警方订契约借用警车拍广告
特别公物
「特别公物」和「公共公物」类似,都是供民众使用的公物。但是与「公共公物」不同的地方是,并不是允许所有的民众自由使用,而是要在特殊目的下,经由主管机关许可才可以使用的公物,如生态保护区、国家公园等等。
参考数据
- 刘建宏,《口述行政法讲义》(2006年9月17日),页三十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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